2012年以来,我国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及潜在的金融风险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2012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表报告,提示我国影子银行风险问题。2013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金融领域潜在风险需要加强防范”。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现状,分析潜在的风险,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民建中央成立了以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建中央副主席宋海同志为组长、有关专家组成的影子银行专题调研组,分赴北京、广东等地,通过与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座谈,并选择部分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了深入调研与论证,摸清了我国影子银行的基本情况,形成了规范和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出现的金融学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的麦卡利于2007年首次提出。但至今国内外对影子银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美联储(FED)将影子银行定义为:从事期限、信用及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信贷担保的信用中介。美国财政部将影子银行称为平行银行体系。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分别从广义和狭义角度定义影子银行:广义上指由在常规银行体系之外的实体及其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信贷中介系统;狭义上指信贷中介系统中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和监管套利隐患的实体及其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影子银行是指行使商业银行功能但却基本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特殊目的实体公司等。还有一些专家认为:与传统银行相比,影子银行的本质就是表外融资活动,如银信合作理财、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民间金融等非金融机构贷款。
尽管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影子银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具备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二是与传统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同,多利用高杠杆提高资本收益,并游离于传统银行业监管体系之外,同时也得不到中央银行流动性支持和存款保险保障;三是与传统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关联度相对较高。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范围及规模。
1.我国影子银行的范围。
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受到监管具有套利性质的业务,例如以人民币个人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等方式向实体经济融资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二是不受或较少受审慎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三是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影子银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交易;四是以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为代表的融资方式。从机构层面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机构、投资银行、按揭金融公司、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