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接触身体也能构成猥亵儿童罪!

发布时间: 2018-11-19 18:17:12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深可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性侵、虐待儿童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此类犯罪必须予以坚决严惩。”


近来,性侵、猥亵儿童事件屡屡发生,每看到此类消息时便让人对作案者心生愤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指导案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检方解读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认为,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案件中,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新浪微博上很多博友发出支持的声音。


有媒体评论表示,最高检发布此番案例提及“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案件常见的办案困境,更多是办案过程中僵化证据思维的产物。司法机关在对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不仅面对“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的局促,更必须立足于新兴网络犯罪的客观现实。办案机关如果也以“是否直接身体接触”为标准简单化理解和处理相关案件,则将事实上有损公众对法律的期待,这也是最高检案件指引所力图纠正的固化认识。


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中,均将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认定为具体的接触式行为。当下社会,互联网及智能手机的普及,加上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完全成熟、防范能力较差等因素,为一些人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此次指导性案例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淫秽”行为在刑法打击“猥亵儿童”范围内,拓宽了对儿童保护的范畴,距离未成年人受到全面保护更进了一步。


放宽猥亵认定标准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加大猥亵儿童犯罪成本作为保护儿童的重要一环也备受关注。


“尽快提高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起点,进一步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大学副校长于欣伟呼吁。她认为,近年来猥亵儿童罪频频曝出,根本原因在于犯罪成本太低,对该类犯罪尚未起到震慑作用。猥亵儿童行为会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危害,是一项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作为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法律应给予他们最严格的保护。为此,她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提高猥亵儿童罪量刑起点。

新浪微博评论更多倾向于对侵害儿童的人加重处罚力度。


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已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末端环节。保护,更需从源头抓起,预防儿童性侵害更重要。


那又该如何预防呢?政协委员们纷纷提出过建议,如深化儿童防性侵教育,父母应补课;将儿童防性侵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列入小学必修课程;研究制定儿童易于接受、实际操作性强的儿童防性侵课本、教案;借助社会团体、公益组织联合开展儿童防性侵公益行动,引起全社会更加广泛关注等。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不是单一部门或团体所能解决的,它需要全方位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承担起这份责任。

  资料来源:新华社 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 北京青年报 新浪微博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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