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老赖”撑起“法治伞” 制定《强制执行法》捍卫司法正义

发布时间: 2018-06-13 15:09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和海佳 | 责任编辑: 和海佳

中国网北京6月13日讯(记者 和海佳)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在北京举行,与“执行难”相关的立法问题受到委员们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目前造成“执行难”原因多种,重要原因之一是执行立法供给不足,缺乏法治保障,“应尽快推出《强制执行法》,并修改《企业破产法》,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以此化解‘执行难’。”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四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并讲话。人民政协报记者 贾宁 摄

力推《强制执行法》建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制度

“把强制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去,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这已经形成共识。”汤维建表示,制定《强制执行法》既有必要性又是具有可行性的立法工作,应该尽快纳入到立法的规划当中。

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委员们还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保障与打击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介绍,我国刑法第313条款中已阐述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成立罪,但是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老赖”的惩罚举措并不尽如人意,这个条款已沦为“僵尸条款”。

“最高法院和公安部应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建立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制度,公安机关对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开展侦查,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皮剑龙说。

修改《企业破产法》 收纳个人破产问题

汤维建表示,长期以来国内缺乏个人破产制度,法院的“执行难”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是破产案件,就是所谓的“终结本质执行不能”案件,“这实际上就是破产案件,破产案件应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

对此汤维建建议,把目前《企业破产法》易名为“破产法”,使其不仅解决企业的破产问题,而且把个人的破产问题也纳入到其中。

“把个人破产问题尽快纳入到法治化轨道加以解决,这样将有力助推‘执行难’的解决。从整体上看,现在的‘执行难’案件中有三分之一,甚至于更多的案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加以解决。”汤维建说。

汤维建进一步表示,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公权力机关在指定情况下,可以以职权发动破产程序,“比如法院在审理或者执行案件过程当中,发现被告或者被申请执行人是破产企业,法院就可以以职权将这类案件直接转换为破产程序,无需取得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同意。”

“‘执行难’的病症在法院,病因在社会环境,病根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足。”关于破解当前“执行难”问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忠梅说,今后需明确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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