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体现出农村环境保护的特点,在农村的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建议: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增加农村土壤保护、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城乡污染转移控制等农村环境保护条款,使之真正成为覆盖、统领和指导城乡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二是以上位法为依据,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对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行为准则、农村环境预警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具体规范。三是建立农村环境法律援助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使受到环境侵害的农民有人无偿替他们调查、取证、打官司,不让农民吃“哑巴亏”,受“窝囊气”。
(三)提升农民环保意识,建立市场化运作与农民自筹相结合的农村环保投入机制
一是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认识和能力。二是建立农村环保市场化运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对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采用委托运营(政府提供运营维护费用,专业化公司运营)、BOT(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企业自行建设,通过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回投资,协议期满后污水处理厂无偿交给政府)及TOT(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出让资产和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维护设施,期满后将运行良好的设施无偿交给政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外资参与建设和经营。三是鼓励致富农民、企业家回馈社会、回报家乡,资助农村环保项目建设。四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组织村民参与环保项目运行和管理,探索村民出工、出力或出钱相结合的自筹机制。
(四)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
一是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大力推进大型沼气资源化利用及有机肥厂建设,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项目。二是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化学物质,鼓励采用生物防治病虫害的办法和施用农家肥、种植绿肥。三是建立户分类、村收集、乡镇倒运、县区统一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生活污水处理方面,在乡镇中心村建污水厂集中处理,对于分散村庄建设分散式低成本人工湿地处理系统或简易污水处理设施。
(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工业企业污染
科学制定农村地区区域产业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提高园区产业集聚能力,新建工业项目要在园区布局建设,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园区转移,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加快农村污染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技术升级换代,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排放。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工业向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