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规范保障房租售管理,把工作重点由“重建设”向“建设和配租配售并重”转变,建立和完善封闭运行机制、退出和腾退机制,真正体现“住有所居”的理念,弱化住房资产属性,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预期。
五、总结房产税试点经验,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积极做好准备
上海市、重庆市的房产税试点在诸多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但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我们认为,税收作为一项制度设计,通常无助于短期调控目标(特别是价格控制)的实现。目前,应该认真总结两市试点经验,积极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的准备工作。
第一,明确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处理好相关体制和政策与房地产税的衔接,为建立统一完整、适应国情的房地产税制度作充分准备。
第二,房地产税要放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统筹考虑。目前房地产开发需要缴纳10多种税、涉及20多个部门的50多种费,交叉重复问题十分突出。推出房地产税时应对这些税费项目进行归并、减免,要以其它相关税费的协调、总体税费负担稳定或有所降低为前提。
第三,加强对房地产税合法性、合理性的研究,比如房地产中属于政府的土地物权如何计税、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税收试点的授权主体、能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等。
六、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房地产法律制度体系。建议制定《住宅法》,加快研究出台《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完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结合住房调控职能的适度下放,允许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
第二,协调好住房发展与城镇化的关系,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人口是房地产发展的根本驱动力,而城市资源是引导人口流动的决定性因素。我国城市新增常住人口中的多数涌向了规模最大、公共资源最集中的50个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较发达的地市)。要研究制定引导城市人口均衡分布的政策,防止过度向特大城市积聚。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逐步将大型城市的公共资源引向周边城市群及中小城镇,协调中心城市与卫星城市的功能定位和产业衔接;要充分发展三四线城市,结合各地资源禀赋,扶植产业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分流大城市的住房供应压力。
第三,科学制定住房发展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住房发展要坚持“民生优先、兼顾经济增长”,以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人口规模、结构、流动特点和老龄化趋势,结合资源、环境的刚性约束,合理确定住房发展规模和节奏,制定并发布5年期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从全国范围内看,各地新增土地供应计划中用于住宅建设的比例大多在20%-30%之间,这个比例相对较低。一些地方政府受“GDP导向”和“土地财政”的影响,也愿意通过量足、价廉的工业用地、商业服务用地招商引资,通过量少、价高的住宅用地补贴收入,这种倾向需要纠正。应通过中央层面的制度设计,引导各地在科学评估当地住房供求情况的基础上,适度调整土地供应的结构并积极向社会公开。
第四,深化财税金融等相关领域改革。尽快形成各级政府的事权明细单并匹配以相应的支出责任和财力保证,把地方财政从土地依赖中解放出来;控制货币发行量,稳定居民对于财产保值升值的合理预期;扩大投资渠道,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满足民间资本和居民对于财富管理的多层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