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协调研养老服务体系:完善政策扶持 加强人才培养

发布时间: 2013-11-09 15:32:45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王金梅 | 责任编辑: 王金梅

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构。应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以适应新形势对老龄工作的新要求。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

(二)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各级政府在发挥财政投资引导作用、推行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民营、政府补贴、财政贴息、购买服务等多元资金投入和经营运作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二是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府主办社会福利事业的传统做法,可以将其交给市场运作,政府在养老机构的立项审批、建设规划、运营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三是通过多种融资途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拓宽民间资本在养老机构建设中的投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养老机构,探索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社区养老经济发展新模式。四是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的扶持力度,明确扶持项目范围,确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兑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承诺的优惠政策。五是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河南中心敬老院、沙坡头区兴仁回民敬老院、中宁县第三中心敬老院、海原县中心敬老院的改扩建工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民盟宁夏区委会主委安纯人(资料图)

(三)加快人才培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应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及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成立市、县(区)、镇(乡)社会组织培育中心,定期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着力在养老、助残、社区矫正、法律援助等领域进行专业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与社会工作者资格考试、多形式开展规范化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实现持证上岗。将养老护理人员逐步纳入职业资格制度,以星级敬老院创建达标为契机,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专业护理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积极组织社区低保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辖区单位、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建社会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互助互帮活动。

(四)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着90%以上的老人,具有成本低、覆盖广、服务灵活等优点。建议将政府、家庭、社区、机构等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整合起来,使其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和任务,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老年群体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可借鉴外省(区、市)社会服务组织的先进经验,在社区建立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实施“菜单式”服务,开发“亲情呼叫系统”,扩展“一键通”服务模式、“电子保姆”、“96880”等高科技服务项目。积极开展为老人提供代购、送餐、就医等无偿、抵偿或有偿服务,开拓短期托养、生活照料、疾病护理、情感慰藉、精神文化生活等多种养老服务。鼓励创办家庭护理院、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探索成立老年服务公司,将社区互助与提供有偿服务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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