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对话全国妇联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甄砚:妇联要做广大妇女信赖的温暖娘家
    在全国政协的34个界别构成中,妇联界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群体。今年两会期间,妇联界别的委员围绕“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发展”等问题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提案。近日,针对妇女维权、就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热点问题,中国网•中国政协频道独家专访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委员甄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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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对话甄砚:妇联要做广大妇女信赖的温暖娘家
独家对话甄砚:妇联要做广大妇女信赖的温暖娘家

从60万到3.5亿 “半边天”正在撑起来

中国网记者:妇联作为代表、捍卫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群众组织,同时亦作为政协中一个重要界别,自成立以来,为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做了很多实际工作,是我国妇女权利地位提升的重要见证者和推动者。请从妇联工作的角度,谈谈我国历史上到今天妇女权利地位的发展变化?

甄砚:我们的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事业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一是形成了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法律环境。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成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及县以上的各级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妇联协调、多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格局,使保障妇女权益成为全社会的责任。

三是国务院连续制定了3个十年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纲要实施规划,并督促纲要目标的实现。

四是我国妇女权利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

中国网记者: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中,妇女发展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在促进妇女发展这一块,我们取得了哪些进步?

甄砚:建国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下,我国妇女权力地位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

我们只举几个主要的数据:

建国初期,我国只有60万女职工;如今,全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达到3.5亿,占就业人口的46% 。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仅为12%,2013年这一比例提高到23.34%。

建国初期,大部分妇女是文盲;2010年,女性成人文盲率下降到7.29%,18-64岁女性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8年,小学教育的性别差距消失,高等院校女生比例上升,与男生持平。

建国之初, 我国孕产妇死亡率高达1500/10万, 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不到38岁;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0/10万,女性人口平均寿命为77.4岁。

中国网记者:从数据上看,可以说变化是巨大的,更是可喜的。在这些变化中,您认为最主要的推动力是什么呢?

甄砚:我想,最根本的推动力应该是国家政策层面提供的制度保障,并与时俱进地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了报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了专节阐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发展妇女事业的关心重视。国务院在2011-2020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提出了新十年妇女全面发展、平等发展、协调发展以及妇女参与的四项原则,确立了7个领域、57项主要目标和88项策略措施。这些举措对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更好地促进男女平等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网记者: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妇女发展问题,您刚刚从纵向上做了简要明晰的梳理,那么从横向的比较来看,我国同世界其他国家妇女工作发展情况有哪些联系和新的发展变化?

甄砚:我们可以从国际社会性别评价指数来把握我国妇女的发展状况。

首先是妇女发展指数(GDI),由女性平均期望寿命、女性识字率和综合毛入学率,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我国排名第75位;

其次是性别权利指数(GEM),由男女议员比例、决策机构中的男女比例,及专业技术岗位的男女比例构成,我国排名第72位;

还有是性别不平等指数(GII),由孕产妇死亡率、未成年人生育率、男女议员比例、男女接受中等以上教育的比例,及男女劳动力市场参与率构成,我国排在第38位。

可以说,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妇女工作发展是不断进步的,妇女这个“半边天”正在日渐撑起来。

将维权做到源头 做到基层 做到妇女身边

中国网记者:谈到妇女维权问题,在促进维权机制建设,发挥妇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和作用,妇联有哪些具体的举措?

甄砚:全国妇联作为以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的妇女组织,一直非常重视也在积极推动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建立,探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努力将维权做到源头,做到基层,做到妇女身边。

首先是动员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强化妇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一是全面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协理。目前,全国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开展了妇女信访代理协理工作,21万余名妇女信访代理员已成功代理妇女信访事项8万多件。下一步要不断推动将妇女信访代理协理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将妇女信访代理协理的重点案件纳入同级信访协调机制统筹处理。根据妇女信访的不同内容、不同情况,以疏导、协理、代理为主,努力做到化解一个矛盾、和谐一个家庭、促进一方稳定。

二是全面推进留守妇女互助工作。目前,全国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互助组28.3万个,引导留守妇女在生产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扶持、情感上相互依靠、安全上相互关照。下一步要着力扩大互助组覆盖面、拓展帮扶新内容,发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互助组织,更好地把留守妇女组织起来,使留守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村级事务管理的主人翁、家庭生活的主心骨。

三是全面推进妇女议事。要依托遍布城乡社区、村庄的73万个妇女之家和10万个基层妇女议事会,进一步把妇女骨干组织起来,定期议事、一事一议、要事随议,探索创新灵活多样的议事形式,丰富拓展有特色的议事内容,提高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民主管理的意识。

健全服务机制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中国网记者:除了以上您讲到的动员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妇联组织自身优势之外,在健全服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做法?

甄砚:我们同样非常重视健全服务机制,通过服务机制的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全国妇联积极落实这一要求,上下联动在全社会掀起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热潮。

一是多渠道把握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进一步坚持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制度,充分发挥妇联常执委、妇女代表、妇女民情信息员队伍作用,利用各级妇联信访窗口、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以及网络、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拓展与不同妇女群体的沟通渠道,深入了解妇女的多元需求,注重研究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从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实施环节,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妇联组织的监督力度,以及对侵权案件的干预力度,力争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重点领域有所突破。

三是加大基层维权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合作、多方面参与、多载体运行的社会化维权网络,健全基层维权载体,壮大基层维权力量,帮助妇女解决维权难题。围绕婚姻家庭这一妇联工作的优势领域和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将普法宣传与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激发妇女创造活力相结合,增强妇女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妇联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开展群众工作的水平,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观念,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启动试点项目 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

中国网记者: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日渐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结合妇联以往的相关调研,请您谈谈具体情况如何?

甄砚: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2012年全国妇联系统信访处理妇女土地权益投诉9979件次,比上年上升17%,其中因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和集体经济受益分配分别上升了27.7%和42.1%。特别是在土地发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剥夺部分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的村民待遇,损害了这部分妇女的经济利益和保障性收益。

中国网记者: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妇联有哪些建议和对策?

甄砚:全国妇联始终把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宣传国家2001年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宣传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相关条款专门明确了农村妇女应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宣传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和保护原则,以及救济途径;宣传国务院制定的新一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其中,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

我们还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31个省区市开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2013年8月,全国妇联、农业部和民政部三个系统联合召开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题工作交流会,推广各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启动了“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妇女权益保护”试点项目,在土地承包权经营证户主代表栏中填写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共有人中明确妇女共有人的姓名,以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平等合法权益。

民政部转发了黑龙江省民政厅和妇联的经验,他们在全省8000多个村庄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村民自治原则在村规民约中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法律规范

中国网记者:在妇女维权工作中,还有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急需解决?妇联维权工作有什么新思路?

甄砚:除了之前提到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还有很多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家庭暴力问题、女童安全保护问题、留守妇女儿童问题等。

中国网记者:前段时间名人家暴事件的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全国妇联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

甄砚:家庭暴力是目前我国公民权益保护领域亟待法律规范的突出问题,影响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它具有普遍性,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成为主要受害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也时有报道,现行法律由于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相关部门责任不清、预防和救助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难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全国妇联在全国20个省进行反家暴立法必要性的公众电话调查,结果显示93.5%的被调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我们已推动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为国家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联合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委共同出台关于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文件,指导基层的工作;推广公安机关的家暴案件接处警制度,法院的涉案人身保护裁定试点,民政部门的受暴妇女救助制度,司法行政部门的受暴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调解制度等。

据我们了解,全国人大已经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行了专项调研论证,并列入立法计划。

侵害女童应依法严惩 呼吁全社会共同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环境

中国网记者:近期,媒体连续报道女童遭性侵、儿童溺水、校车安全事故等事件。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全国妇联有哪些新的举措?

甄砚:在关注女童安全、保护儿童权益方面,全国妇联再次呼吁全社会共同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给孩子们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我们始终高度重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对近期发生的多起性侵女童案件极为愤慨。侵害女童的恶性事件,既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更是违背社会良知与公共道德,影响极其恶劣,对这些行径,应依法彻查,依法严惩。不断呼吁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保护儿童、为儿童做表率的良好社会风尚。

全国妇联还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充分发挥72万个妇女之家和城乡家长学校、留守妇女儿童互助组织等工作载体的作用,宣传儿童保护的理念,传授防范侵害的知识,让孩子们安全健康快乐地成长。

政策建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网记者:针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结合妇联以往的工作和调研实践,对国家政策层面有什么建议?

甄砚:我们清醒地看到,全社会的男女平等观念还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还需进一步深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为此,我们要坚持在全社会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坚持推动多部门合作机制发挥保障作用,推动妇女维权服务网络的广覆盖,推动壮大维权志愿服务的支持团队;坚持立足基层,面向妇女,真心实意地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做广大妇女信赖的温暖的娘家。

(资料提供:全国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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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提案建议消除女大学生招录中的性别歧视

全国妇联提案:消除招录中的性别歧视
女大学生平均投44份简历才获一个意向协议,90%女大学生求职中曾遭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让许多女大学生深感就业面临的不公与困惑,有些人为避免“毕业即失业”的困境,盲目加入考研队伍,更造成一些人放弃自我发展。全国妇联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关于加强政府职能消除女大学生招聘录用中性别歧视》的提案,建议各级政府、妇联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角度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行为,确保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平等。

张抗抗:扭转对家庭暴力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夫案重刑现象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对受虐杀夫妇女轻罪化
辽宁鞍山,60%的女性是犯罪人员是因不堪家庭暴力而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福州的女重刑犯大约80%是家庭暴力导致的以暴制暴而犯罪。
目前我国对于受虐杀夫妇女的量刑畸重,而且罪名也以故意杀人罪居多。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发生,往往是社会救济手段缺失或无效,是她们唯一可以终止侵害的手段。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观恶意相对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且常常是在对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忍受到极点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冲动”和“临时起意”的“激愤”型犯罪,这在量刑时,应该是法定予以考虑的从轻情节。

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提案

尚绍华:嫖宿幼女应从重处罚
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某嫖宿幼女,仅获15天行政拘留和5000元罚款。
1997年,我国修改后的《刑法》在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嫖宿幼女罪。根据《刑法》以及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我们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

妇女离异

骆沙鸣:保护离异妇女的权益
在一些离婚案例中,男方将女方户口迁出并非法占有女方土地,而女方在娘家又没有土地可分,导致这类妇女失去了土地。
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骆沙鸣建议,夫妻双方的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只有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画押才可定为共同债务。在一些离婚案例中,男方将女方户口迁出并非法占有女方土地,而女方在娘家又没有土地可分,导致这类妇女失去了土地,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村离异妇女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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