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北京3月5日讯(记者 和海佳)“‘反拐’事业任重道远,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及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和差异状况。虽然实现‘买卖同罪’的难度很大,但此法一出,必然会起到震慑买家的作用,从源头重创这一邪恶产业,符合长远利益。”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歌剧舞剧院原副院长、民进中央文化艺术专委会副主任徐丽桥提交提案,建议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正,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收买和贩卖行为同罪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歌剧舞剧院原副院长、民进中央文化艺术专委会副主任徐丽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儿童工作机制。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进一步明确了拐卖犯罪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等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徐丽桥表示,近期,江苏省丰县“女子生育8娃被拴铁链”事件备受关注,在最终调查结果呈现前,广大网友首先猜测“又是买卖带来伤害”,尽管有“先入为主”的情绪,但很大程度上折射出全社会对拐卖人口行为的痛恶,“买卖同罪”呼声愈来愈高。
徐丽桥认为,当前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方面,相应处罚与拐卖犯罪行为相比,明显过轻。一是收买方和主动拐卖者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加大对收买者的惩戒,有利于降低买方市场需求,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在我国,寻找、解救被拐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儿童的难度往往极大。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当抓捕难度和执法成本过高时,更应当提高惩罚的强度。
对此,徐丽桥提出四点建议。
我国当前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惩罚力度过轻,应对相关刑法进行修正。如考虑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直接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对拐卖产业链的所有中间环节的涉案者,包括提供买卖信息者、牵线搭桥者、帮助“洗白身份”者进行重罪严惩;对“拐卖未遂”情况也要从严惩处。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做到收买和贩卖行为同罪处罚。对拐卖儿童罪既遂标准及一些特殊情况可适当细化,如针对父母贩卖子女的情况,考虑到受害儿童回归家庭后的成长问题,依据具体情况对父母可进行相对从轻的处罚;买方若以收养为目的,依据“买卖同罪”也可从轻处罚,如果是存在转卖、获利、虐待等行为,从重处罚。
相关刑法修正后,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多形式、大范围普及宣传,对拐卖产业链全端形成巨大震慑。有关部门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国民守法意识的同时,加强全国青少年的相关法律素养教育,从根本上杜绝愈演愈烈的态势。对举报和提供线索者要有系统性的奖励和保护机制,形成有效的社会共治。
另外,对于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相关司法机关如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案发地有关党政机关组成“保护伞”的行为,应当严肃问责,同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