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权益保护须重视8问题 事关重大全国政协双周会梳“堵”解“难”

发布时间: 2021-12-29 11:05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卢佳静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中国网北京12月29日讯(记者 卢佳静)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日前,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委员和代表们围绕“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协商议政。大家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有关方面围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实际工作中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相关法律落实中存在不少堵点难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任重道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一】保护未形成合力

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屡见不鲜,未能形成强大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相关部门力量配备不均衡,“单打独斗”现象突出,特别是司法保护需要与其他方面相互融合、共同发力。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张季建议:

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能力。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重大理论研究和实践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制度衔接。以司法解释、行政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主体,形成完善、贯通、有效的“六大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保护链。

尽快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对社会影响恶劣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案件加强类案研究,明确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保护闭环,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二】封存记录被“开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对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实践中,出现了有的因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被查询到,无法入学、参军、就业;有的因已封存的犯罪记录遭泄露,对其个人生活造成困扰;有的被作为前科写进法律文书等现象。这些个案的出现不利于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建议:

统一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主体、封存材料范围、封存形式,以及查询主体、查询程序、查询出口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促进衔接配合,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更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三】强制报告知晓度低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但是强制报告制度的社会知晓程度并不高。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有这个制度,也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责任,甚至法律中明确规定有报告义务的公职人员,也没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比如在家庭中受到忽视、虐待,甚至弃养,这些在传统观念上被认为是“家务事”,似乎够不上“罪”,要不要报告?报告之后怎么处理,结果怎么样,如何追踪、反馈?这些问题在实践中比较模糊。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建议:

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检察机关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尤其对公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的必须进行问责。

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支持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

建立统一高效的受理处置和部门联动机制,做到有人报告就有人受理、有人管事,使这个制度更好地发挥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保护作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四】吸毒、猥亵未纳入入职查询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如果发现有记录则坚决不予录用。入职查询制度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入职查询适用范围偏窄。查询信息包括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但吸毒、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猥亵等违法行为尚未纳入。

查询系统不够完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中信息比较全面,但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库中信息还较少;各地系统处于“孤岛”状态,本地系统无法查询外来入职人员在外地的犯罪记录。

对相关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监督力度不够,对怠于履行入职查询制度的单位处罚力度偏轻。法院宣告从业禁止后,只能将判决书邮寄到当事人户籍地教委和派出所,后续谁来跟踪执行、监督落实不明确。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联国际部一级巡视员,中国狮子联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费薇建议:

进一步推进入职查询制度的全方位覆盖和落实,最大限度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编织起未成年人保护最严密的防护网。

一是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适用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查询范围。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完善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健全查询程序、规则。

三是强化对相关行业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并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从业禁止执行对接工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五】家庭监护责任不到位

调研发现,每一个问题少年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在实践中,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责任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被发现,事先防范和监督监管的措施也不够明确具体,惩戒力度不足。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杨克勤建议:

发挥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以及“儿童之家”、儿童主任等机构和人员作用,通过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建议和约谈等方式,鼓励、帮助和提醒监护人积极、有效、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对于父母吸毒、有犯罪前科或留守儿童家庭等,探索设立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能力、抚养能力实时监管,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督促监护令制度,对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情形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家庭,依法撤销监护权,交由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行使。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惩戒力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六】未成年人司法社工作用未充分释放

实践中,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社会关护、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方面,司法社工的介入能够有效提高相关未成年人复学、复工率,减低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但这种积极作用还未充分释放。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民族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李莉娟建议:

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国家标准。

将司法社工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七】矫治教育功能需完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由专门学校承担教育矫治的职责。

教育矫治的对象主要是三类:有打架斗殴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满刑事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有轻微犯罪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行为性质不同,教育矫治措施不同,作为专门学校是否有资源、有能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教育矫治措施,需要配套的法规予以明确。另外,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层级、责任等内容,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建议:

尽快研究出台配套法规,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对需要教育矫治的三种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设置分级分类的矫治措施,并为专门学校建设指明方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问题八】心理健康辅导问题突出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我国青少年抑郁检出率为24.6%,其中重度抑郁的检出率为7.4%,检出率随着年级的升高而升高。

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是国内外共同难题,应该得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各方面高度重视。教育部连续出台文件要求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工作,规定了按照比例配置心理教师,提高心理教师待遇等举措。但是,目前缺乏专职心理教师和专业心理健康辅导的问题依然突出。

【委员观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国际金融学院企业国际化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兼企管系主任吴培冠建议:

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预警干预机制,构建政府负责、教育部门牵头、各方支持、公众参与、学校落实的工作格局,强化家校共育,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发挥学校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配强心理辅导老师,提升班主任、任课老师心理辅导责任和水平。

改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各学科课程教学中有效融入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内容。在学校目前师资不足情况下,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密切家校协作,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指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和家庭心理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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