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中旬至今,北方地区连续2次迎来严重沙尘污染天气,内蒙古、宁夏、山西、河北、北京、天津等地出现扬沙或浮尘,部分地区有沙尘暴,防沙治沙、防治荒漠化等问题再度引发关注。近年来,我国治沙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对重点地区缺乏统筹安排、产业化治沙相关机制不足等问题。2021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提出《关于统筹谋划推进新时代治沙工作的提案》,建议完善防沙治沙总体规划,启动《防沙治沙法》修订程序,开展全国沙化土地的分区、分类、分级,增强黄河调水调沙工作,加快黄河盐渍化治理和风险防控。
提案摘编:
2020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简称“双重”规划),首次明确了“荒漠”作为陆地四大自然生态系统之一的重要地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生态治理的重要内容,对治沙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国治沙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但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防沙治沙总体规划有待完善。在目前的“双重”规划里,防沙治沙、防治荒漠化任务被分解在青藏高原、黄河流域和北方防沙带三个子工程规划里,相互之间关联性和协调性不够。例如:黄河流域上游的青藏段,划到了青藏高原规划里,不在黄河流域规划中;而地处重点沙漠地区的巴彦淖尔划到了黄河流域规划里,不在北方防沙带规划中;科尔沁沙地有几个旗县也未纳入到北方防沙带规划中。总之,在“双重”规划中防沙治沙领域的相关规划,出现了“形散神似”“各自为政”的老问题。
二是针对重点地区缺乏专门的战略考量和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地理位置处于我国的心脏地带,但针对黄河流域仍缺乏专门的治沙统筹考量。目前,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治理原则,一些条件相对较好、治理相对容易的沙化土地已经得到初步遏制或基本治理,剩余需要治理土地的条件较差,难度加大,单位面积所需投资陡增。黄河流域一些重点区域、特殊类型和关键地带,尚缺乏专门的战略考量和统筹安排。
三是产业化治沙相关机制不足。产业化治沙是解决治沙资金难题的有效手段。但企业和资金的准入机制已经成为产业化治沙的重大瓶颈。对于企业和资金进入之后如何管理,现行的防沙治沙法里没有针对性的安排。例如在流动沙丘、沙地区域建设光伏电站,尚存在准入机制和管理方面的争议。
为此,民进中央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尽快完善防沙治沙总体规划。开展全国沙化土地的分区、分类、分级工作,根据“双重”规划和国家主体功能分区要求,分区划片规定沙区主体功能。南北方、东西片、高原盆地等地理大区则按照具体类型分类施策,并依照沙化程度,实施差异化治理,确保沙区治理的全域性、系统性、综合性。结合防沙治沙工作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完善荒漠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功能,着力保护荒漠地区的自然和人工生态系统。国家设立科技专项,支持开展治沙新材料和防沙技术集成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
二是把握黄河流域治沙的关键。强化黄河调水调沙工作,进一步提升效果。对共和黄沙头、腾格里沙坡头、乌兰布和刘拐子沙头这三大直接入黄的“沙头”“沙口”“沙源”,实施非常规手段,尽快遏制。加强对青藏高原冻融荒漠化问题的重视,冻融荒漠化是荒漠化四大类型之一,对黄河流域影响极大,过去关注较少,要进一步加强重视。黄河流域中段的粗沙区(鄂尔多斯高原砒砂岩地区),目前仍有大量流沙入黄,黄河沙的问题根源在黄河岸线上的流沙,相关的“控制性工程”要尽早安排。此外,要加强对黄河中下游盐渍化的重视,黄河中游包括整个黄河灌区的前套、后套和银川平原,普遍存在盐渍化高风险,要进一步加强盐渍化治理和风险防控。
三是启动《防沙治沙法》修订程序,完善市场机制。《防沙治沙法》于2001年颁布,至今已20年没有修改。建议在修订中体现新时期防沙治沙新理念,强化“原生沙漠”是资源、“沙化土地”要治理、“沙区空间”要开发的“保、治、用”并举的分类管理途径,规范和确定三类对象的定义、属性、权属及其行政管理的责任主体等。建立光伏治沙等新型产业化治沙主体的准入机制,制定沙区产业发展的正负清单,鼓励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防沙治沙领域,加快沙化土地系统治理和沙区空间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