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老有所保”门槛 农工党中央提四建议 | 建言中国087

发布时间: 2020-10-27 16:07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编者按】老年人因为年龄、身体原因,在购买商业保险时要比青壮年麻烦一些,存在保费多、可选保险品类少,或者超过一定年龄直接拒保的情况。如何促进适老涉老商业保险的发展?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提交提案建议,实行保费补贴结构制度化,降低机构经营成本,为投保人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尽快扩大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提案全文:

关于促进适老涉老商业保险发展的提案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适老涉老商业保险界定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并明确了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当前,虽然各地在发展适老涉老商业保险和推进养老服务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意见》中提到的2020年发展目标有较大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覆盖面小,发展不平衡;二是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供需双方积极性不高;三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四是长期护理保险社会需求旺盛,试点扩面进展缓慢。

适老涉老商业保险发展,关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全社会形成共识、各级政府和部门形成合力,正确处理政府、市场(机构)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的原则,为适老涉老商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为此,建议:

一、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实行补贴结构制度化,引入“相互保险”因素。“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历史,与普通保险相比,其主要特征是费用较低,核准定损准确度较高,不仅能有效降低机构经营成本,也可为投保人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从而稳定供给侧的积极性,遏制需求侧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针对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些地区赔付率过高和有些地区赔付率过低的不平衡现象,建议实行保费补贴结构制度化,并引入“相互保险”因素。如可由中央财政补贴10%,地方财政补贴30%,个人自费缴纳60%,同时实行相互保险机制。即,假定全国平均每份意外伤害险是20元,则中央补贴2元,地方财政补贴6元,个人自费12元;为确保保险机构的积极性,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保费收入的5%;每年年初缴费,年终统一支付,根据测算,如果年终赔付率没有超过95%,则按实际赔付率进行支付;如果赔付率超过95%,则每个索赔案的索赔额均予以打折对待,直至赔付率达到95%为止。

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坚持自愿投保原则,落实好补贴政策。一是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市场规模十分有限,应坚持养老机构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增加养老机构的成本负担;允许供需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议价,根据床位数量、入住老人的失能失智人数比例等情况制订双方认可的价格。二是落实好补贴政策。贯彻落实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的规定。从“运营补贴”中划出一个比例,专项用于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提高养老机构的参保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

三、税延型养老险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一是加快研究出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政策并稳步实施,为税延型养老险的发展提供更大空间。二是取消比例式税前列支办法,采取定额式,比如,每月税前确定一个固定数额,并与工资增长率进行指数化挂钩。三是建议大幅降低领取期个人纳税比例,或完全取消。四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最大限度简化个人和单位出具的手续。五是适当提高销售环节的取费标准。六是为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取消目前实行的对投资收益进行征税的做法,实行真正的EET型税收模式(即在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

四、长期护理保险尽快扩大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鉴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趋势和地方政府及老年人家庭的普遍愿望,国家医保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一批试点城市的经验进行总结,尽快开展第二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扩大试点城市数量,探索建立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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