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体现21世纪生态特色的《民法总则》在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明确了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回应了时代需求和社会呼声。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泉州市政协副主席骆沙鸣表示,绿色原则深刻影响着我国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生态文明、生命健康的“四生一体”建设。为此,建议将“绿色原则”和绿色发展融入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中,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加快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
建言全文:
“绿色原则”下依法推进我国“四生一体”正当其时!
绿色原则即将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物流管理过程中,也称为“5R”原则:研究(Research)、重复使用(Reuse)、 减量化(Reduce)、 再循环(Recycle) 、挽救(Rescue)。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确立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并有助于完善民法的权利体系和义务体系,为环境与生态侵权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原则的请求权支持,彰显出民法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记得在2011年我在全国政协提交《关于促进我国稀土工业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提案》中建议应充分考虑稀土资源的完全成本,大幅提升稀土资源税和环保税税率,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取消稀土出口退税政策,建立稀土资源储备制度、稀土资源国家管制制度、稀土资源勘探基金制度、建立完善稀土尾矿生态修复制度等。这些合理化建议的成果转化当时尚缺乏相关法律的有力保障和支持。如今在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民法中都充分体现环境保护要求的制度安排。不动产权利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予以“绿色约束”,并且在民法典中规定合同履行必须承担“绿色义务”。这不仅体现了交易制度的绿色导向,同时也“倒逼”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绿色义务”纳入要约和承诺。在民法典中也首次以法律形式引入了“绿色诉讼”,加大了恶意违法惩罚性赔偿以提高违法成本,并在相关侵权责任法中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也为正在进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绿色化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同时对改善环境质量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明年元旦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将为依法促进绿色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也将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强大的内生动力,为推进美丽中国和全球生态安全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绿色原则”深刻影响着我国绿色生产、低碳生活、生态文明、生命健康的“四生一体”建设。建议如下:
(一)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绿色原则”和绿色发展融入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中,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加快推进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绿色环境认证标准,国家建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加快建立完善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和完善绿色消费政策体系的顶层设计,强力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稳定绿色产业链和绿色供应链,同时制定支持绿色消费的市场和经济激励政策。对绿色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减税、免税、优惠贷款等政策,对于购买绿色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价格补贴,实施生态消费税。加快产业绿色转型激发内生动力,适时调整生产要素投入和加大研发力度,充分利用环境规制手段来实现地区生产技术工艺升级,调整生产规模,从而尽快促进全要素生产力进入上升阶段,在保证地区污染治理的同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尽快将民法典纳入全民普法内容,尤其应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民法典中1260条款就有18条“绿色条款”。要建立绿色发展企业保障机制,完善绿色制造标准和评估体系,制定支持绿色制造体系的政策包,建立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和建立绿色发展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稳定的绿色财税金融政策,营造绿色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良好的社会氛围。要依法推进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标准提升,创新构建绿色生产链供应链,延伸产品生产者、商品使用者的环保责任。加大我国环境会计和生态审计力度,推动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都能够按照“绿色原则”行事。加强《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执法检查,并以促进型立法的角度修正相关法律。建立合理的绿色生产保障制度。全面规范国家、企业、公民三者的主体权利义务、程序规则、行为模式。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序,将激励与强制相结合,增加若干强制性制度规定。支持建立绿色产品专营店、连锁店和网店,鼓励公民进行绿色简约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税收调节作用,倡导公民消费绿色产品,对违反绿色消费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教育等方式。支持绿色环境公益诉讼,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企业生产者对于产品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完善企业绿色回收体系和绿色物流体系。
(三)确立和贯彻“绿色原则”,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会。充分发挥环保中介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广泛的多层次培育公众绿色消费意识和绿色消费新需求,提升绿色供应链相关产品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引领绿色消费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而进行优质生态产品的充分供给和公平分配。充分适应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和需求层次变化,调整营销手段,培养绿色市场,促进绿色消费升级,提高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满足感。壮大我国绿色消费群体占比,激活绿色消费潜能,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绿色消费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培育绿色消费观、环境价值观、生态文明观,完善城乡垃圾分类最后一公里,减少一次性商品的使用。从价格、财税、信贷、监管和市场信用等方面建立经济激励和市场驱动的制度,加强绿色债券、基金、信贷等金融扶持,引导绿色生态产品的供给和居民消费的绿色选择。改善我国绿色供给,提高绿色消费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更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采用绿色理念、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对产品的设计、包装、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绿色化改造。推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开展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提升国际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化程度,加强国际“绿地投资”。绿色原则理念融入清洁低碳循环生产,规范绿色产品市场,在绿色金融支持下加快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认证、绿色营销、绿色采购、绿色消费、绿色回收、绿色再制造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循环。
(四)大力推进我国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绿色化转型升级。绿色生态产品认证和绿色生态产品服务标准化体系有序扩大绿色生态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利用“互联网+”促进绿色消费。促进政府强制性绿色公共采购,推进行业绿色产品升级,构建绿色生活、绿色生产、绿色生态、绿色生命的“四生四绿”绿色供应链,使得绿色生产、绿色供应、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协同一致。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采用差别征税、税收返还等税收激励方式,或加大类似绿箱政策的财政补贴,有效降低绿色产品成本和价格,加大我国绿色消费奖补激励机制,使绿色产品成为公民的生活必需品。
(五)提升绿色矿山保护技术和生态修复水平,绿色研发能力,不断丰富绿色消费产品和服务,抢占绿色消费市场,完善绿色消费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绿色消费环境和绿色消费结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效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也是民法典与环境法的有效对接。要进一步建立面向公众的绿色公益诉讼和绿色消费奖励、惩戒制度。建立健全绿色消费认证机构,确立绿色消费质量标准,制定绿色投资政策、绿色税收政策、绿色产业政策和探索建立健全绿色GDP考核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绿色产品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绿色消费监督机制和绿色产品绩效评价制度。优化绿色消费的外部环境,鼓励城乡建立一批绿色批发市场、绿色商场、绿色超市、绿色产品电商平台等绿色产品销售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