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推动科技成果产权化 | 建言中国045

发布时间: 2020-06-16 17:35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更加完善、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不断增强、转化效益逐年提升。民革中央提案认为,我国现行有关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基本完善,但在贯彻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民革中央提出建设在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培育多元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建议,以加快科技成果产权化落地、落实。



提案全文:

关于推动科技成果产权化 发挥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提案

目前,我国现行有关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基本完善,但在贯彻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强,贯穿创新和产业化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没有建立,专门从事专利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和经费不足。据北京市人社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上仅有58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这与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数量极其不匹配。

二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不足,现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难以满足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投融资、运营需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人才不足,尤其是高级人才、国际人才严重不足。

三是科技成果本身的质量也需要提升,除企业研发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很大一部分是基础研究,并不针对市场,其成果最初并不是为产业化,因此,存在转移转化难的问题; 同时,也存在部分专利是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申请的情况,其本身质量有待提高。

四是国有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担忧,降低了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动力。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上位法的修订和贯彻落实,依据上位法制定、修订地方法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增加“该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等内容,以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为“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提供有力法律支撑。各地方可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专利条例”。

二、加强知识产权相对集中的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办公室”。落实《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 要求,建议允许高校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聘请知识产权运营专门人员或购买知识产权运营专业服务,既帮助高校科研院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确权工作,也将技术供给方、技术需求方、技术中介整合在一起,集成技术、人才、政策、资金、服务等创新资源,帮助高校、科研院所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和成功率。

三、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结构优化与能力提高。积极培育多元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运营人才。建议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譬如对提供“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环境保护”等行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

四、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关于国有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处置的操作细则。明确国有高校、科研院所及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对所拥有的科研成果固化为知识产权暨产权化、并实现其经济价值负主要责任,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考核以及对知识产权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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