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法拷住偷拍的“咸猪手”| 建言中国039

发布时间: 2020-05-28 16:5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编者按】近年来,全国曝出多起旅客在酒店、民宿住宿时发现伪装在马桶盖、路由器内的针孔摄像头案件,媒体也曝光了多起客人在宾馆、公共厕所等处发现针孔摄像头事件。偷拍正在呈现数量激增、场景蔓延等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试衣间、酒店房间、自助银行、女厕所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偷拍事件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精神伤害、引发公众担忧。对此,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建议,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针孔摄像头及窃听、偷拍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花亚伟

提案全文:

关于遏制偷拍泛滥 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提案

近年来,全国曝出多起旅客在酒店、民宿住宿时发现伪装在马桶盖、路由器内的针孔摄像头的案件,媒体也曝光了多起客人在宾馆、公共厕所等处发现针孔摄像头的事件。偷拍正在呈现数量激增、场景蔓延等令人担忧的发展趋势,试衣间、酒店房间、自助银行、女厕所成为偷拍事件高发地。偷拍事件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精神伤害、引发公众担忧,造成公众心理恐慌。

此类现象频发,一方面是管理不严,导致针孔摄像头很容易得到。调查发现,针孔摄像头的生产技术门槛不高,价格不贵,在部分网络商城和实体店中都能买到,不少商家还提供改装服务,将针孔摄像头装到如手机充电插头、路由器、钟表等多种日常用品上。在某电商平台上检索,发现有几十至几百的“针孔摄像头”“微型摄像头”,最高月销上万。 

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对偷拍行为处罚较轻,违法成本偏低。我国刑法中与此相关的罪名,一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刑事处罚,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是造成严重后果,实践中很难认定和处罚。二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三百六十四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偷拍到的视频用于牟利或传播是此类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偷拍到的视频流向及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近年来依据这两款受到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屈指可数。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目前大多数偷拍案件都是按照此款予以治安处罚。对偷拍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中缺位已成为我国刑法一大漏洞。从社会危害程度上来看,偷拍个人裸体甚至性爱场面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远超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严重的偷拍、偷窥、偷听行为却没有列入刑法,不构成犯罪。

为遏制偷拍等违法行为高发,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还公众以安全感,建议: 

一是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将入室偷拍或在宾馆、酒店和公共厕所等处私自安装窃听、窃照设备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界定为“情节严重”,将传播牟利或造成当事人严重损害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此款罪设置为行为犯,有此行为即构成犯罪,有助于降低成罪门槛,增强震慑力;并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设置为结果加重犯,体现罪刑相适应。

二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针孔摄像头及窃听、偷拍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生产、销售针孔摄像头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罚款一批,刑事处罚一批,从源头上制止针孔摄像头泛滥的局面。对非法偷拍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非法偷拍并传播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刑事处罚。积极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氛围。

三是明确酒店、宾馆及公共厕所等管理者的主体责任。酒店宾馆经营者负有保障客人安全、维护客人隐私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酒店、宾馆和公共厕所等公共空间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出现违法设置窃听窃照装置的管理者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督促其提高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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