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均波建议破除“以论文论英雄”评价机制 严打论文买卖“灰色产业链”| 建言中国038

发布时间: 2020-05-27 18:5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宋柏霖

【编者按】医学论文成“买卖”,网上论文“一条龙”服务,愈演愈烈的期刊收费、论文买卖现象背后,是扭曲的医生考核评价体系。不仅制造了大量学术泡沫,更导致剽窃造假之风盛行。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葛均波呼吁严打论文买卖“灰色产业链”,他提案认为,由于利益驱使,科研工作者中也滋生了许多学术不端的现象,甚至出现网上公开买卖论文的乱象。这不仅助长了学术腐败之风,造成了国家科研经费的浪费和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医务工作者的公信力,不利于医学人才培养。

提案建议,采取综合性法律手段,从全社会层面制裁约束这类不良现象。结合政府正在建立的全民征信系统,将有医学学术研究买卖的主体双方纳入征信体系之中。营造正确严谨的学术环境和人才评价机制,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和医疗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为优秀的医学科研工作者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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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葛均波

提案原文

加大力度打击贩卖医学论文,不让学术沦为功利的奴隶

一、背景与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学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不断提高,孕育出了众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成果,为提升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国际地位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各级医院和研究机构,SCI成为在职称晋升、人才计划和奖金发放的主要衡量指标。然而由于利益驱使,科研工作者中也滋生了许多学术不端的现象,甚至出现网上公开买卖论文的乱象。这不仅助长了学术腐败之风,造成了国家科研经费的浪费和损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医务工作者的公信力,不利于医学人才培养。因此我国亟需针对医学论文贩卖现象进行严厉的打击,营造正确严谨的学术环境和人才评价机制,促进我国医疗事业和医疗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也为优秀的医学科研工作者正名。

二、主要问题:人才量化评估标准单一,奖惩制度不健全

医学论文能反映研究成果,启发和总结临床思维能力,从而提高医疗创新能力和诊疗水平。重视医学论文的发表,这本身没有错,但有些单位只是重视论文发表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数量,却不重视论文的创新价值、学术含金量的评价,缺乏对于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买卖论文的风气,给学术不端人员可乘之机。

目前,论文买卖已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业链条,专业写手负责编写论文,网站中介充当掮客,期刊编辑部“里应外合”。论文买卖催生出“灰色产业链”,严重损害了学术期刊的形象,腐蚀了编辑队伍,成为学术腐败的温床。

目前绝大多数的中文期刊在基金经费、科研评价、编辑队伍等方面得不到支持,中文期刊的功能正在被异化,成为作者毕业、评职称、拿项目的工具,靠收取版面费等策略勉强生存,这也是国内学术期刊沦为论文买卖产业链中“商品”的重要原因。

三、改进建议

1.继续推进和完善科研人才分类评价制度

对医务人员采取分类管理的职称与薪酬制度。综合考虑其学历、工龄长短、临床能力以及教学、科研获奖、大众科普等相关情况合理评价,破除“以论文论英雄”的评价机制,防止他们迫于职称晋升、业绩提升等压力买论文。对大学、研究机构、高等级医院中有研究能力的医生,可以采取目前的管理制度,侧重学术创造力(学术成果数量和质量)、学术影响力等评价指标。对于其他的临床医生,则应侧重工作及效果,公共服务能力和态度,综合素质,下属、同行或学生评价情况等的评价指标体系。

2.重视发展中文医学期刊,鼓励优质医学论文发表在国内期刊上

加强对现有的已经初步具备一定学术影响力的科技期刊进行全面支持,包括资金、人员编制、出版政策等方面,重奖在国内科技期刊发表的优秀成果。

在2016年5月底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习总书记再次重申了2013年考察中国科学院时的一段话:“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这句话的含义是说,科技工作者产出的不仅是一篇篇SCI文章,而应把自己的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真正实现科技强国的最终目标。从另一角度理解,也提示科技工作者应将文章发表在国内期刊上,促进国内学术交流与传播。

3.强化对医学学术期刊的监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学学术期刊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严厉打击论文买卖行为,斩断当前中介和杂志社串起来的灰色产业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期刊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期刊黑名单制,进行有效管理,并禁止期刊发表论文收取版面费。撤稿行为是维护医学研究领域学术道德的有效机制,对于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参与医学论文买卖的医疗人员,严格取消一切职称,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督机制,对经核实存在学术不端的期刊,一律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4.通过法律手段和征信系统严惩枪手公司、网站以及购买医学论文的医务人员

专门从事论文代写代发的中介公司、网站和人员,其行为性质是欺诈行为。虽然目前我国对论文代写代发的法律规定尚属于民事行为,还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进行惩处,但可适用现有关于欺诈的法律条文加强管理。为了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可以采用司法解释或判例的方式,明确该类行为的性质。采取综合性法律手段,从全社会层面制裁约束这类不良现象。结合政府正在建立的全民征信系统,将有医学学术研究买卖的主体双方纳入征信体系之中;对于实质性通过雇用中介公司购买医学论文的医务人员和有严重造假行为的研究者一旦发现,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纳入考核和评定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