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编 | 九三学社中央:建立共享信息系统 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 2019-09-26 17:17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和海佳 | 责任编辑: 和海佳

【编者按】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司法客观公正的重要因素。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鉴定管理得到全面加强,行业更加规范有序。

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纪律监督,严惩行业违规行为,建立司法鉴定共享信息系统。

【问题】在落实中央要求的工作实践中,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行业准入制度不健全。机构准入门槛较低,司法鉴定机构小、散、弱现象明显。人员准入机制缺失,鉴定人专业素质不高。

第二,鉴定标准体系不完善。行业性标准缺失。司法鉴定涉及的行业日益增加,很多行业如环境损害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等缺乏司法鉴定标准,只能参照行业标准,难以满足司法鉴定实践需求。

此外,标准体系缺乏统筹,地域、行业之间差异较大。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有的地方将其作为鉴定项目而有的地方不作为鉴定项目。

第三,管理和使用衔接不充分。鉴定人质证制度不完善,鉴定人出庭比例低,难以充分质证。法院乃至当事人往往是在收到鉴定报告才知晓具体鉴定人,难以行使回避权。

缺乏司法鉴定人员执业纪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评价、监管与处罚机制缺失。

【建议】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建立司法鉴定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是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健全准入评审制度;建立鉴定人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信息库,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开发布。

二是定期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第三方专项评估审查,形成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级评价。

第二,完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两院”、公安部门,成立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机构,下设若干行业小组,根据《标准化法》,统一制定司法鉴定相关标准。

第三,健全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一是强化鉴定人出庭质证机制,完善鉴定人出庭的告知程序,允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健全鉴定人人身保护制度。

二是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纪律监督,严惩行业违规行为。落实法院对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责任,法院主导鉴定是否采用、是否重新鉴定等。探索建立司法鉴定共享信息系统。

第四,建立对鉴定意见错误追究及赔偿制度。对司法鉴定中因鉴定单位、鉴定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参照有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有效的鉴定意见错误追究及赔偿制度。


推荐阅读:

尘封70年珍贵资料首次面世 全国政协这两个展览值得去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