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面临新的问题与困境。
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提出关于城乡一体化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的相关提案,建议增强乡村治理中法律和制度权威,健全乡村法治体系,培育和选拔乡村治理人才,让更多的社会治理能人扎根乡村社会。
【问题】目前我国在乡村社会治理方面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一是乡村治理理念滞后,现代法治体系尚未构建。不少乡村干部存在以人治思维管理社会的思维定式,乡村治理理念的维稳性与控制性较为突出。
同时,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性缺乏,村民集体意识整体偏弱,乡村现代法治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二是乡村治理体制不顺畅,基层思想认识不统一。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官僚化”色彩浓厚,乡镇“政务”与村级“村务”的治理角色、意志冲突频繁。
三是乡村治理模式单一,社会力量参与有限。治理方式以集体治理为主,封闭性制度安排客观上限制了外来常住人口的集体参与和治理意愿,也限制了外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乡村社会公共服务建设。
四是空心化与老龄化加剧,乡村治理与复兴难度加大。农村空心化与老龄化程度日趋加深,留村居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愿和能力逐渐降低,严重影响了乡村社会治理内生性资源的挖掘与作用发挥。
五是治理队伍建设发展缓慢,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乡村社会缺乏多领域本土型治理精英,治理成效受到影响。
【建议】对此九三学社中央提出以下五方面建议。
第一,规划先行,制定乡村治理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国乡村社会治理中长期规划》,界定乡村社会治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定位与意义,明确未来中长期乡村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塑造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理念。
第二,转变治理理念,健全乡村法治体系。加强对基层治理人员的培训、宣传与教育,促进由“重模仿城市”“重管理”向“重农村发展”“重服务”的理念转变。着力增强乡村治理中法律和制度权威,强化法治宣传,逐步健全乡村法治体系。
第三,构建多元共治管理新机制,推动自治法治德治共进。明确乡镇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职能,创新基层自治组织工作方式。
调动村民和新兴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积极性,发挥好村民的治理主体作用和社会组织的生力军作用,注重培育各种新型乡村社会组织发展壮大。
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管齐下,自治为基础、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切实将法治建设总目标贯穿于乡村社会治理全过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第四,统筹相关政策与治理主体,整合乡村优势资源。统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各项配套政策,尝试在部际之间协调的基础上,构建乡村社会治理政策支持体系。
注重协调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与矛盾冲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新型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统筹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乡村民众、社会组织等资源。
挖掘乡村内部资源,整合各项优势资源,以发展眼光挖掘乡村留守人员的优势和潜力,激发乡村社会成员参与治理的主人翁意识。
第五,培育和选拔乡村治理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完善治理激励机制,优化乡村工作环境,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立配套引才制度,让更多的社会治理能人扎根乡村社会。
探索通过大学生选调、基层选派与挂职、结对治理服务等途径,加强城乡社会治理人员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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