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官”条例再修订 干部选拔任用侧重啥?

发布时间: 2019-03-19 13:4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秦金月、杨雅乔 | 责任编辑: 秦金月

3月17日晚,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公布,这是时隔五年多后,中共中央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进行的再一次完善。这一次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又有哪些原则和导向?

时隔五年后修订

2002年7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共计十三章七十一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不过,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该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时隔五年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一次完善。这次修订工作从2018年3月就正式启动,历时一年。

此次的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选任领导干部要坚持哪些原则?

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什么样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工作实绩特别显著者可破格提拔

按照条例,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干部可破格提拔

条例指出,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这些情况不能破格提拔

条例还规定了有些情况不能破格提拔,例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

考察干部要侧重哪些方面?

条例提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德:要考察家庭美德

在道德品行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能: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

在专业素养方面,条例指出,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绩: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在工作实绩方面,条例提出,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勤:要深入了解干部“反四风”的情况

在作风方面,条例要求,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廉:要了解干部严格要求亲属的情况

在廉政情况方面,条例规定,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干部任职哪些情况需要回避?

——任职要回避这些亲属关系

条例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任职要回避这些成长地岗位

条例还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这些情况被明令禁止

——不准超职配备、不准任人唯亲等

条例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必须遵守的纪律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十种情况被明令禁止。

例如,在配备干部方面。条例提出,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同时,诸如“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等方面也均被提出。

——用人失察失误将被追究责任

除了上述禁令,条例还提出,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在2019年两会后印发的这份条例,很好地回应了两会期间一些政协委员的建言。

例如,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巡视员李云才提到,通过调研发现,一方面,当前乡镇部分职能已削弱,机关内大量较高素质的干部尤其是部分年轻又有培养潜力的年轻干部工作相对空闲,但缺乏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工作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村里选党组织书记采取的是“现有中选高子”,特别是选举中存在“家族关系”、“裙带关系”、“山头主义”等现象,导致村党组织书记素质难以确保。

李云才建议,村党组织书记可以从两条途径产生——一是从现有培养潜力的乡镇党员干部中直接任命下派依法选举任用,二是在现有优秀村干部队伍中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渠道选拔任用。同时,介于对村党组织书记素质要求的特殊性,其人选拟为公务人员,经济待遇与绩效挂钩但与所在工作村脱钩,并且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队伍重点培养对象。从根源上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的智力和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基层组织领导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

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认为,要想让广大基层干部能干事、敢干事,当务之急要建立健全基层政绩评价体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评价导向,形成“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干事的干部撑腰”的政策机制,切实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基层干部能够脱颖而出。

新印发的条例在这些方面都给出了行之有效的指导规范。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新华社、人民政协网、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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