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公摊面积是否指日可待?

发布时间: 2019-02-26 09:20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秦金月 杨雅乔 | 责任编辑: 秦金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则征求意见稿,“一石激起千层浪”,再次将“取消公摊面积”这一话题刷爆朋友圈。

“政在协商”微信号此前就曾关注过公摊面积的问题(点击查看《政·见 | 买百平米房只得70平,迷之公摊面积如何破解?》)。

为什么公摊面积一而再再而三地成为我们热议的话题?因为其中的糊涂账一直就没算清楚过。

对于公摊面积的处理,目前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往往使其成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争论的焦点。

至少目前不会告别公摊

2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等38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在这38项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有一份全文3.1万字的《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部分2.4.6条指出,“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

有媒体称,这是“住建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提出房屋应由套内面积来进行交易。”

这是否意味着,住宅交易面积将从建筑面积变为套内面积?长期被市场诟病的公摊面积是否将会取消?

不过,央视发文澄清:《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只是个技术规范,规范未来约束的是工程建设行为,约束对象是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这与我们所关心的住宅交易到底是以“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来计算,并无直接关系。与我们大家关心的物业费、取暖费以何标准收取,也没直接关系。

业内专家的观点也基本是一致的:此次征求意见,并不意味着取消公摊面积,甚至是毫无关联。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璐认为,“告别公摊”是不准确的理解。类似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入户大堂、电梯井等“公共空间”在物理上是不可能取消的。只能说,按照“套内面积”计价,可以让购房者对自己花钱所购买的产品有更清晰的了解(此处指房屋面积),避免因公摊率的说不清道不明而导致的“糊涂账”,这实际上是对商品房市场在销售上的进一步规范。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只是一个工程建设规范公开征求意见,距离正式文件还很遥远,即使成为正式文件,也不确定是建议标准还是规定强制标准。从政策内容看,包括了住宅、商业、工程建设、装修交付等方面,这些政策起码5年内落地可能性非常小。

公摊面积的不合理性

人们之所以对公摊面积这个话题如此敏感,还是因为其不合理性。

除了前文提到的尚无明确法律予以规定,还有民众普遍认为的:

1.公摊面积开发商说多少就是多少: 公摊面积的具体比例,国家出台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里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只明确其比例由合同当事人来进行具体的约定。所以,公摊面积缺少标准、管理混乱。

2.公摊面积计算方式缺乏标准: 公摊面积的计算一般都是各地自己决定,这也就直接导致了部分不良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的时候不是以一个公允的规则来计价。

重庆模式可以推广

“政在协商”此前就曾提到过,重庆是目前中国内地唯一强制实行以套内面积计价售楼的地方。

早在2002年6月,重庆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首次对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商品房现售和预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权证应当载明共用部位及设施。

该条例于当年8月1日施行,宣告重庆在全国率先强制施行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政策,不按这一计价依据销售的开发商,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商品房交易金额5%~10%的罚款。

重庆为何要做强制改革商品房计价方式的“先驱”?时任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曾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最大的目的在于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房,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地产交易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中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明确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共有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

我们此前就曾呼吁过,重庆的做法值得借鉴。希望下一次我们再听到有关公摊面积的消息,会是令人振奋的好消息。

资料来源:中国网、华西都市报、央视、川报观察、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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