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了湖南版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发布时间: 2018-08-22 10:20 | 来源: 湘声报 | 作者: 程琴怡 | 责任编辑: 胡俊

准确把握文件精神 扎实推进民主监督

——省政协副主席胡旭晟就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湘声报记者 程琴怡

最近,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不久之后,湖南省政协还将印发《关于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

这意味着,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了湖南版的路线图和施工图。

日前,湖南省政协副主席胡旭晟接受湘声报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湘声报: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胡旭晟:出台《实施意见》最直接的背景是,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首次就民主监督工作专门下发文件。这充分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对民主监督的重视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贯彻落实《意见》,需要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性文件。

从更大的背景来看,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对政协履职十分重要;长期以来,这又是政协履职的短板,亟待加强;同时,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其中就包括民主监督。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协围绕民主监督职能,作出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积累了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去年10月,为谋划新一届省政协工作,李微微主席安排我带领社法委围绕民主监督工作开展调研,以这次调研为基础,开始了《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湘声报:在政协三项职能中,普遍认为民主监督是最大的一块短板,同时也是各界别委员最期待加强的一项职能。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反差?应该如何看待政协的民主监督?

胡旭晟: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反差,一方面是因为民主监督事关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事关政协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大家都期望民主监督作为政协三大职能之一,能够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齐头并进。另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性保障和操作性办法,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组织化程度不高、实际效果不佳,成为政协履职的短板。

如何正确看待民主监督?中央《意见》有明确规定。我们在理解民主监督时,需要把握它的性质定位,它是一种协商式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的目的是为了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同时还要认识到,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重要制度安排。

湘声报:文件从起草到出台经历了多长时间,过程怎样?

胡旭晟:从调研到起草到出台文件,前后经历了半年多时间。2017年10月至11月,在充分学习和领会中央《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调研组赴张家界、湘西州等地调研,同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省直各相关单位、各民主党派、各市州政协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去年12月进入文件起草阶段,由省政协社法委、研究室及提案委、云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以调研报告为基础,反复研讨,四易其稿,形成了文件草案。今年1月至2月为征求意见阶段,将草案文本分送省政协各内设机构、各市州政协征求意见,并在十一届省政协最后一次常委会议上征求了意见。今年3月至5月,经省政协主席会议批准,起草小组就文件的具体内容与省委办公厅进行了反复磋商,最后由省委办公厅定稿发文。

湘声报:起草《实施意见》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有哪些湖南特色?

胡旭晟:我们的基本思路,一是紧扣中央《意见》的主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把中央《意见》落实落细。二是总结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实效性。三是重点围绕几种监督形式,作出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四是为了确保民主监督的顺利推进,《实施意见》既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明确要求,也对政协提要求。

按照以上思路,《实施意见》的整体框架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文件的要求,更注重实践性、操作性。尤其是主体部分“提高监督实效”,重点以每一种监督方式怎么去操作来行文。

《实施意见》的湖南特色主要体现在,把长期以来我省各级政协组织开展民主监督的实践经验,如监督方式方面,对省政协的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微监督和市级政协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小组,总结、提炼、固化下来;工作机制方面,围绕民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联动,将近两年省市政协广泛开展的“政协委员走进纪委监委活动”,在文件中加以明确。

湘声报:《实施意见》中单设一节专门讲了“改进提案监督”,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提案的监督作用?

胡旭晟:我个人觉得,各级政协几十年来做得最好的就是提案工作。提案工作不是简单的单项工作,它实际上是政协三项职能的融合,特别是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具体落实。几乎所有的提案,首先都是讲问题,讲问题就是监督。提案工作的成就,意味着长期以来政协的民主监督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弱。

着眼于提案显著的民主监督功能,《实施意见》除了要求“加大提案办理力度”之外,更用了“确保提案答复质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积极开展提案办理评议”三个小节,专门针对现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新的详细规定,对于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十分重要。

比如,关于“确保提案答复质量”,《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应根据提案所提问题和建议进行一对一答复,以避免现实中经常存在的答复提案文不对题的情况。还明确规定,“如提案办理单位没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提案答复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提案监督意见的,政协可建议问责”。

关于“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和“开展提案办理评议”,我们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并总结各地实践中的经验,专门用了两个小节,对中央的原则性规定,作了详细具体的阐述。

湘声报:《实施意见》中围绕专项监督提出了开展暗访性监督等监督方法,这是具有开创性的提法吗?关于专项监督,文件中还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胡旭晟:“暗访性监督”等监督方法本身不是开创性的,但文件只对专项监督的方式方法做了专门规定,这凸显了专项监督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对于政协的民主监督而言,专项监督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各种监督形式中,它的专题化、正规化、组织化程度高、影响大,同时,它的公开化程度也高,而对调研的深度要求更高。因此,《实施意见》对专项监督的调研方式特别作了明确,规定可将“解剖麻雀式”监督与暗访性专项监督、随机性择点调研相结合。

可以说,除了提案监督之外,专项监督是目前各级政协最常规、最重要的监督方式。为了切实提高专项监督的质量,《实施意见》分四个小节对如何确定议题、组织调研、形成报告、办理落实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操作性规定,基本实现了专项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湘声报:通过云平台履职,是我省政协工作的突出特色。今年以来,省政协的微监督很火爆,这在《实施意见》中是如何体现的?

胡旭晟:微监督是适应现代互联网发展而大力推进的一项委员履职活动,是湖南政协的创新之举。它主要是针对政协委员通过政协云履职服务平台提交的微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活动,形式灵活、过程快捷,委员参与程度高,今年以来相当火爆。《实施意见》在“积极探索新的民主监督形式”这一部分,专门强调了要“积极开展微监督”。

根据去年以来省政协和部分市级政协探索积累的实践经验,《实施意见》对微监督的开展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办理委员的微建议,明确专门的协调机构或安排专人受理,要主动把微建议中的监督意见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微需求”“微困难”;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公示微建议的办理进程和落实情况等。

湘声报:在各类监督形式中,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有何区别?如何更好地与其他监督形式联动?

胡旭晟:我国的监督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国家监督,如人大、纪委、监委、检察、审计等国家机关或部门的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如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国家监督是刚性监督,社会监督是柔性监督,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介乎两者之间,相对于国家监督来说,它是一种柔性监督;相对于社会监督来说,它的政治地位高,组织化程度更高,因而也多少带有一定的刚性色彩。同时,它还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它是一种协商式的监督,需要通过与相关各方平等协商,坦诚相见,来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是它与其他任何监督形式都不相同的。

正是由于其柔性监督与协商式监督的特点,民主监督若能与其他监督形式实现联动,形成合力,就更能提高实效。在《实施意见》中,关于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联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家监督的联动,如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政协委员走进纪委监委活动”,要探索构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督查工作的联动机制。二是与社会监督的联动,如提出要加强民主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协调配合,要探索将民主评议监督与电视问政相结合。

湘声报:要确保民主监督取得实效,单靠政协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关于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胡旭晟:这个问题非常重要。这次《实施意见》之所以由省委办公厅下发,就是省委对标中央,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协民主监督的领导和指导。文件对此作出了许多详细的规定,如要求把加强和改进政协的民主监督纳入各级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积极支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各级政协在开展会议监督、视察监督、专项监督时,重大议题都要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审定;重大民主监督计划由党委、政府、政协三家办公厅(室)联合发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大力支持民主监督活动的开展。文件还明确要求,对于政协的民主监督报告,党委政府应做专题研究,或交有关部门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向政协反馈民主监督报告的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文件还要求,将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作为党委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推动办理落实。

湘声报:各级政协机关和政协委员在运用《实施意见》开展民主监督时,应注意把握哪些关键环节?

胡旭晟:各级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在服从同级党委统一领导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要把握性质定位,特别是民主监督作为柔性监督和协商式监督的性质特点。第二,要突出问题导向,既包括宏观选题要有问题导向,也包括具体操作要聚焦问题,列出清单。第三,要敢于较真碰硬。第四,要注重化零为整,提高组织化程度。第五,要强化跟踪督办。

总之,民主监督是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如果这项职能流于形式,就等于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流于形式,而政协工作若流于形式就意味着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流于形式。所以,我们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从这样一种政治高度来理解、认识和落实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真正把民主监督做实、做出成效,为新时代政协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