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物流企业用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6-21 07:13 | 来源: 人民网 | 作者: 孙博洋 | 责任编辑: 张正朋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对物流企业使用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