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协完善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口协商

发布时间: 2018-06-06 08:50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高新国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大家逐字逐句研读,精确到了标点符号,完全站在促进河北发展的高度提出意见建议,我很受启发,非常感动。”

第一次参加政协组织的对口协商座谈会,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听完8位省政协委员发言后由衷地说,“制定政策文件,由政协组织协商,听取意见建议,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非常必要的,有着特殊作用”。

近日,河北省政协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正在起草的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与省政府法制办开展对口协商。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精心选择8名省政协委员,或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或是知名律师,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并提前将有关材料提供给他们,以便充分了解情况。

“建议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内容。”省政协委员王大为率先发言。“有必要增加一条关于限时办结的内容。”王大为对4条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后说,为防止行政执法推诿、扯皮或不作为、慢作为,应对办结时限有所规定。

“建议将第28条中的相关负责人改为负责人。”除了何秉群委员关注“相关”一词,文稿中的“有关”一词也被委员们多次提及。大家强调,对责任主体不能模糊处理,应当明确,避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或者执法相对人不知道找何人、何部门才能解决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13条提到:“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执法。”对此,委员们普遍认为需要完善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应有聘用方案、报上级机关备案、加强培训、界定责任、不能单独执法等方面要求。

“什么情况下回避应该有明确规定,不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己想回避就回避。”梁立敏委员对如何完善24条规定的回避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张宏斌委员则强调应增加“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回避的应进行回避”等内容,避免监督人员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回避,或者明知道应该回避而不回避的情况出现。

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但应提高制度制定的行政层级;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但应该明确审核主体;在明示相关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基础上,应增加人员身份信息;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冲突解决办法……除了完善条款,委员们还就词语选择、标点使用、逻辑顺序等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粗略统计,当天委员们提出约80条修改建议。“这么多好建议比我们内部讨论还有意义。”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树堂说,从发言可以看出,委员们都是有备而来,认真研读了征求意见稿,站位高、建议实,对完善制定好条例非常有帮助,省政府法制办将认真整理委员意见建议,并向委员反馈吸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