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贷款机构的性质定位模糊,业务的开展存在司法隐患。我国法律禁止非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借贷,而我国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定位是工商企业而不是金融组织,如果小额贷款机构以工商企业的身份向中小型企业发放贷款,一旦发生借贷纠纷,那么这种性质的借贷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二、政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存在问题。一是政策的宣传缺乏力度和精准度。目前小额贷款机构管理略显混乱,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在下达过程中存在脱节情况,且政策专业性较强,相关监管部门难以全面理解和把握,对政策的解读难免出现偏差;二是相关优惠政策前提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对于相当多的小额贷款机构来说,优惠政策形同虚设。同时,即便是有小额贷款机构达到条件,由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纵横交错,兑现起来又存在诸多难度。
三、潜在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机构主要面向的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采用的大多数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或相对宽松的抵押担保条件,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的判别。
四、融资能力差,后续资金短缺,制约扩大经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中规定,小额贷款机构从银行业获得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小额贷款机构的资本金过小,融资规模难以扩大,限制了信贷放大效应,这将对小额贷款机构的发展壮大产生很大影响。
针对以上小额贷款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建议:
一、明确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金融办的成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这正意味着小额贷款机构向“金融”组织身份转变已成为一个趋势。为促进小额贷款机构长远健康发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开展理论研究,能否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其法律地位,最好能将其定位为新型金融组织。
二、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一是正确把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吃透政策,将政策及时准确的告知小额贷款机构。同时,建议在各地方组建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使各地方小额贷款机构能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行业宏观形势;二是适当降低享受政策的前提条件,扩大优惠覆盖面,真正支持小额贷款机构不断发展。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衔接小额贷款行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督促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政策兑现补贴、补助或奖励。
三、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尽快协调帮助小额贷款机构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使小额贷款机构享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使其能及时识别客户多头申贷情况,减少小额贷款机构的业务风险。
四、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对小额贷款机构进行资信审查和呆坏账控制。现在已经有不少省市开始试点,逐步放开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比如浙江、广东已提升至100%,海南已提升至200%。建议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的融资上限从50%提升至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