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左定超提交了《关于支持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提案》,提案建议:明确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出台政策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小额贷款机构在银行融资的上限。
2005年2月,国家为解决农民增收难题,第一次提出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这被外界视为商业小额贷款机构在中国获得“最终通行证”的一个信号。同年5月,央行正式决定,在中西部地区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四省进行民间小额贷款试点,只确定基本原则,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同年年底,山西省平遥县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晋源泰”、“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尝试以民间资金为依托,以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私营商业性的小额贷款机构首次在中国得到了认可。
2008年7月,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文件出台后不久,浙江、上海等地率先完成了第一批的小额信贷公司申报、审批工作,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事业开始沿着正常轨道运行。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信贷的需求日益增加,小额贷款机构迅速发展起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迅猛增长。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机构6080家,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不可否认,小额贷款机构的存在对中国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聚集闲散资金,规范借贷行为。小额贷款机构将民间闲散资金和非法的民间融资转变为集中管理的合法的公司信贷行为,推动大量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并且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行为在融资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等方面都明显强于民间借贷,可以促使更多的民间闲散资金逐步向阳光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二、服务“弱势”群体,推动经济发展。小额贷款机构能对急需资金但受抵押担保或银行信贷条件限制而难以得到支持的融资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且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相对简便快捷。满足了地方中小企业、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等流动资金和小额贷款的需求,间接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
三、促进地方金融体系多元化。小额贷款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形成不同层次上的错位互补,弥补了银行等机构遗漏的融资缺口。同时与其他金融机构密切合作,改善了地方金融环境,推动了地方金融体系多元化发展。
虽然,小额贷款机构的设立、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小额贷款行业正式发展起来的时间还不足5年,且是一个风险性较高的行业,在发展环境以及自身运作方面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