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提案委:严守生态红线 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发布时间: 2014-01-03 16:00:46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冯昭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自然生态系统持续退化的总体态势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用地面积逐步减少,资源质量明显下降,建设投入明显不足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调研组认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态和谐的道路。调研组建议,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完善政策体系,坚持依法保护,继续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基本情况

内蒙古、黑龙江两地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屏障。两省区贯彻中央部署,将生态工程建设与自然环境修复有机结合,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两省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呈现退化速度明显变缓、局部地区逐步好转的态势。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草原“双权一制”制度落实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制度。8.4亿亩草原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已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有10.13亿亩草原执行了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较本世纪初,2012年内蒙古全区草原平均植被盖度提高了15.1个百分点,达到45.1%。

两省区近些年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实现了持续“双增长”。内蒙古自治区森林面积由1998年的2.61亿亩增加到2008年的3.55亿亩,净增9395万亩;活立木蓄积量由11.7亿立方米增加到13.6亿立方米,净增1.9亿立方米。实施“天保工程”以来,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面积由748.6万公顷增加到853.23万公顷,森林蓄积由5.88亿立方米增加到7.91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提高了10.1个百分点。

内蒙古自治区2007年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条例,全区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已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处,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4处。黑龙江省自2003年开始在全省实施湿地保护条例,积极开展退耕工程,全省已完成退耕还湿面积9000多公顷。目前,全省天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国际重要湿地7处。

内蒙古自治区因地制宜做好湖泊补水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现有规模以上淡水湖泊33处。黑龙江省通过推进水利“五大”体系建设、水资源合理配置、雨洪资源利用等措施,有效维系了河湖健康。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253个,水面面积3037平方公里,其中淡水湖241个、咸水湖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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