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各级政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开创者和探索者,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起着示范、带动、推进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它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依据宪法、中共中央文件、政协章程和规定开展协商;以团结和民主为两大主题,在发扬民主过程中增进团结,在巩固团结的基础上夯实民主基础;协商主体包括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阶层、各界别代表人士,党派合作性和界别代表性有机结合,具有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和智力密集性;在政治体制运行中与党委、政府、人大共同构成四大系统,具有全国、省、市、县四级组织体系;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通过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和提案、视察、专题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政协协商民主的重点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总体布局,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制度,对涉及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出明确界定和细化。统筹协调政协内部各种协商形式,加强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其他协商渠道之间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配合。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纳入各级党委的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实现政协职能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抓好经常性监督检查,切实增强约束力,真正使协商民主制度成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应认真研究关于人民政协的政策文件与宪法法律的有效衔接,明确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
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提高协商实效。着力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协商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是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专题协商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围绕某一专题与党和政府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面对面进行的一种协商,可在例会期间、也可在闭会期间举行。对口协商是政协的相关专委会及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相关组织与党和国家相关部门之间进行的协商。界别协商主要是就涉及界别利益或界别相关领域的问题进行协商,包括政协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商。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界别协商座谈会、界别提案、界别视察考察、代表界别的大会发言等都是界别协商的形式。提案办理协商是由政协提案的提出者、办理者和政协提案工作单位三方专就提案办理落实进行的协商。要将协商纳入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的全过程,使提案办理协商贯穿提案工作的全过程。还要探索建立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
三是规范协商程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列入协商计划的重点议题应是政协闭会期间需要邀请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政协委员等协商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政协党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基础上拟定协商议题和协商计划,报党委批准后,提交政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政协举行的协商会议,并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协商讨论;会后政协及时整理并报送所提意见建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