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我们党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十八大之后,各地积极推进协商民主建设,完善协商制度,创新协商内容和形式,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出进一步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政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我国的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段论述集中阐明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阐明了我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我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在于:
首先,与西方协商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是从我国政治生活的逻辑中发展起来的,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紧密联系,在新中国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人民革命取得全面胜利,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响应和拥护,成为建立新中国的动员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宣告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同志指出:“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明确人民政协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侧重于建立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协商机制。1991年,江泽民同志把投票选举与协商相联系,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199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庄严地写入宪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首次以正式文件形式确立了我国两种重要民主形式,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推进了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党委、人大、政府、基层等方面的协商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协商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公民协商的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