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砚:壮大基层维权力量 助解妇女维权难题

发布时间: 2013-09-04 11:01:53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冯昭

健全服务机制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中国网政协频道:除了以上您讲到的动员妇女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妇联组织自身优势之外,在健全服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的做法?

甄砚:我们同样非常重视健全服务机制,通过服务机制的完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全国妇联积极落实这一要求,上下联动在全社会掀起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热潮。

一是多渠道把握妇女群众的维权需求。进一步坚持下基层、访妇情、办实事制度,充分发挥妇联常执委、妇女代表、妇女民情信息员队伍作用,利用各级妇联信访窗口、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以及网络、微博等现代信息手段,拓展与不同妇女群体的沟通渠道,深入了解妇女的多元需求,注重研究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从源头上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探索建立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实施环节,对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加大妇联组织的监督力度,以及对侵权案件的干预力度,力争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高妇女参政水平、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重点领域有所突破。

三是加大基层维权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合作、多方面参与、多载体运行的社会化维权网络,健全基层维权载体,壮大基层维权力量,帮助妇女解决维权难题。围绕婚姻家庭这一妇联工作的优势领域和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将普法宣传与弘扬先进性别文化、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激发妇女创造活力相结合,增强妇女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妇联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运用法治思维开展群众工作的水平,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观念,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启动试点项目 从源头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

中国网政协频道: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合法的土地权益现象日渐突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结合妇联以往的相关调研,请您谈谈具体情况如何?

甄砚: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2012年全国妇联系统信访处理妇女土地权益投诉9979件次,比上年上升17%,其中因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和集体经济受益分配分别上升了27.7%和42.1%。特别是在土地发包、流转和征用过程中,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剥夺部分出嫁、离婚或丧偶妇女的村民待遇,损害了这部分妇女的经济利益和保障性收益。

中国网政协频道: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妇联有哪些建议和对策?

甄砚:全国妇联始终把维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宣传国家2001年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宣传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相关条款专门明确了农村妇女应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宣传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土地权益的内涵和保护原则,以及救济途径;宣传国务院制定的新一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其中,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和重要的策略措施。

我们还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31个省区市开展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2013年8月,全国妇联、农业部和民政部三个系统联合召开全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专题工作交流会,推广各地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经验;启动了“土地确权登记中的妇女权益保护”试点项目,在土地承包权经营证户主代表栏中填写夫妻双方的姓名,家庭共有人中明确妇女共有人的姓名,以从源头上保障妇女的平等合法权益。

民政部转发了黑龙江省民政厅和妇联的经验,他们在全省8000多个村庄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在村规民约中写入男女平等、婚嫁落户、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等涉及妇女权益的条款,去除带有性别歧视的内容,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村民自治原则在村规民约中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亟待法律规范

中国网政协频道:在妇女维权工作中,还有哪些重点难点问题急需解决?妇联维权工作有什么新思路?

甄砚:除了之前提到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还有很多重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家庭暴力问题、女童安全保护问题、留守妇女儿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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