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玉明:要重视数据权利保护这个新问题

发布时间: 2023-03-28 09:25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我国始终关注数据权利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颁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新修订的民法典也将数据纳入民法保护范围,标志着我国数据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我国加快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制度,为保护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各参与方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基础,也为构建数据基础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但数据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层面还面临诸多困境,近期爆火的ChatGPT现象级应用背后就是道德伦理标准、信息隐私泄露、产品安全责任、数据跨境传输、数据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加强数据权利保护迫在眉睫。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数据权利司法保护,对于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实现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全面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研究出台数据权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数据权利制度需要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现行法律关于数据权利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为此,建议司法机关立足审判实践,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数据权利司法解释,配套出台数据权利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数据权利司法保护的操作性。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围绕数据权利保护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开展数据权利司法类案研究,并发布数据权利司法保护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数据保护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推动构建基于新技术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监管体系。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催生人工智能生成物、数字化产品、NFT艺术品等新业态和新模式的同时,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ChatGPT按照预训的指令模仿已经存在的内容风格进行再创作的文案、脚本、代码、诗歌、论文等是否存在侵权、内容是否有安全风险等,成为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问题。为此,要加快推进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深入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监管制度的研究探索。依法运用刑事手段和民事手段的协同规制,实现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有效利用有机统一。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数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用好国家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围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存证、登记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机构等提供数据知识产权服务。

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数据产权问题是数字经济领域亟须解决的堵点问题。加强和完善基于数据基础制度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推动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关键是要进一步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以及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以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数据为基础开发的数据产品的财产性权益,妥善审理因数据交易、数据市场不正当竞争等产生的各类案件,为培育数据驱动、跨界融合、共创共享、公平竞争的数据要素市场提供司法保障。同时,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按照安全至上、互联互通、公益优先、贡献定酬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通过裁判规则的确立助力数据流通,以司法保护支持数据的价值转化、支撑数据的社会功能运转。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国家数据局,是在国家层面上推进政府数据治理的组织化表现,也是完善国家宏观数据治理体系,提升数据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从长远来看,国家数据治理体系的核心在于统筹,这就要求上下级的数据管理机构实现垂直隶属或者以垂为主、兼顾水平。同时,我国的国家数据治理体系的组织化要求更高、目标任务更加繁杂、资源调配能力需要更加强大,与之配套的整体化实施架构、一体化治理能力以及数据文化培育、社会支撑还需尽快同步跟上。因此,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各方制度经验,在制度设计与组织架构上结合发展实际不断进行完善。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区政协副主席,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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