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效果如何?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结石病专科主任吴非向市政协提案委反馈:“《条例》倡导柔性化解医疗纠纷,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将成为我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重要遵循。”
吴非是第十、十一、十二届大连市政协委员,曾在2014年到2016年连年“执拗”于一件同题提案,建议将“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纳入法制轨道,以地方性立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曾几何时,医疗纠纷恶性事件频繁发生,“医闹”成为一种严重的不良社会现象。
就此,早在2010年1月,市政协医药卫生界委员就通过提交《关于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界别提案,推动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1月正式挂牌运行,为医患双方搭起一个互信平台。随后,委员们又围绕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医调委”工作,连续三年提交界别提案献计献策。
此间,常年工作在医疗第一线的吴非了解到,当时大连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平均每年发生医疗纠纷达500多起,而“医调委”一年受理的调解纠纷仅占实际纠纷的10%。
“应让‘第三方调解’真正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2014年年初,吴非提交提案指出,大连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仍是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有悖于“第三方调解”的原则,导致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他建议转移调整职能,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同时申请地方立法,进一步保障其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正常运行。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要具有系统性和可持续性,必须依法完善。”此后几年,吴非连续提交提案,呼吁加快地方立法,以法治思维深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助推医疗纠纷处置工作连年取得新进展,包括通过司法介入强化“第三方调解”的中立性、法律性、专业性、权威性。
“就像一场长达十几年的接力赛,委员们共同关注的医疗纠纷之‘痛’,终于有了新‘处方’。”市政协提案委的同志说。
《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贴近本地实际,采纳各界建议,在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医疗风险分担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还有一个突出的亮点——以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之“痛”。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因其自身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要求大连市及区(市)县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条例》规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结束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建议;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回访中发现有纠纷激化情形的,应当说服劝阻,有重大纠纷激化情形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条例》还要求,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设立大连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咨询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或者抽取专家,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