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中国仲裁”成为一张亮丽名片——全国政协“仲裁法的修订”专题调研综述

发布时间: 2022-05-31 09:44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孙金诚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仲裁法的修订”视频调研现场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一元。现行仲裁法实施27年来,在推动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我国全球经贸大国的地位日益凸显,国际商事仲裁需求明显增加,现行仲裁法也显露出一些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仲裁制度的优势和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仲裁公信力有待提升,需要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修改仲裁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启动仲裁法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7月30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政协高度关注仲裁法修订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重点协商议题之一,积极开展立法协商。3月21日-23日,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仲裁法的修订”调研组,以视频方式在北京、上海、深圳开展调研,同三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仲裁机构负责人以及仲裁员、法官、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代表等在线讨论交流,听取意见建议。

明确性质定位 完善治理结构

真正使仲裁机构面向市场

41.5万余件,8500余亿元!

2021年,中国仲裁事业以这样的数据,呈上了一份优异的答卷。

据统计,全国270家仲裁机构在2021年受理案件共计415889件,标的额达8593亿余元,其中标的额再创新高。

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产生是早于诉讼的。在中国,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已有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导致仲裁事业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1995年仲裁法实施之后,中国仲裁事业得以全面发展。27年来,全国共依法设立组建了270家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5万多人,办理仲裁案件4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5万多亿元,解决的纠纷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从全世界角度看,我国已建立起全球最庞大的仲裁组织,实现了仲裁大国的目标。但是,在调研中,委员们了解到,我国并不是仲裁强国,而是典型的“大而不强”。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近40年来,深国仲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现代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截至2022年1月,深国仲仲裁及调解案件当事人所涉国家和地区累计达136个。

然而,即便是发展很好的深国仲,其总法律顾问曾银燕也坦承,深国仲依然需要改革,以解决自身遇到的瓶颈问题。

调研组表示,我国仲裁发展尚不充分,仲裁大而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还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要。究其缘由,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中国仲裁发展特别是国际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一个行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据了解,全国半数以上的仲裁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体制,人事、财务、薪酬等参照事业单位。业内专家认为,这既不符合仲裁发展的业务特点和客观规律,也背离了仲裁法立法精神,还容易使外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体行业的改革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刘振宇表示,目前,司法部采取在仲裁机构登记证书上赋码的方式来解决仲裁机构的法人性质。而对于具体问题,则由各地政府出台关于仲裁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该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体制机制、管理模式、监管机制等相关问题。“由于各地差异较大,不可避免地出现做法不统一的情况。因此,仲裁机构改革亟须完善顶层设计,需要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具体类型和形式,并建立与仲裁机构对应且完备的治理结构,从而解决机构性质落地问题。”

据了解,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探索出一条去行政化的道路,“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财政、人事、业务等多个方面均进行自主管理,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北仲秘书长林志炜表示,基于北仲的高度自治,其虽然顶着事业单位之名,但基本上行着民间化社会组织之实。英国《经济学家》杂志曾评价北仲“被公认为是唯一一家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准”的内地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去行政化,有助于体现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徐立全表示,我国仲裁在仲裁公信度、公正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受社会、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仲裁制度的构建,尤其是制度的实际运行在客观上还存在诸多不足,还不能充分满足日益增长且要求更公平、更公正、更有效率解决纠纷的社会需求。

调研中,调研组也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仲裁的了解度不高,基于习惯、传统以及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还是更多选择去法院解决纠纷,实践中造成“法院忙不过来,仲裁委却要不断拓展业务”的现象。

调研组表示,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贸易大国,贸易量大必然伴随着纠纷增多,主要依靠诉讼显然不科学,也不现实。而要让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目标。

提升公信力是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主委刘慕仁表示,应当在方向上确立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独立性,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来确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仲裁不再成为政府的隶属机构,减少政府对仲裁的干预,真正实现仲裁独立、公平、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机构在摆脱了行政化的同时,也意味着其脱离了有效的外部监督,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就更显必要。”作为一名仲裁案件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主管靖杭表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立,可对各仲裁机构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督,并作为司法监督的有效补充。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仲裁的契约性决定仲裁需要法院的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准司法性要求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仲裁接受司法监督,一方面,能让仲裁裁决能经得起国家权力的检验,以不至于其出现脱离国家法治的范畴;另一方面,也是仲裁裁决得到国家强制力帮助与支持的前提。

适应实践需求 扩大受案范围

加强仲裁员能力建设及管理监督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关于修改仲裁法的议案,明确建议,调整可仲裁范围,在可仲裁性方面打破平等主体之间纠纷的限制。

随着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人们对仲裁的了解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有一定的受案范围。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有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同时,仲裁的受案范围影响着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决定了当事人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其合法权益的范围。

“仲裁范围是确定争议和纠纷的可仲裁性的标准与依据。”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童丽萍表示,对广大市场主体而言,相较于诉讼,仲裁这一解决争端的手段具有简易、专业、高效等特点,更灵活也更受青睐。当下,更多的纠纷主体愿意将自身的纠纷通过仲裁这一途径加以解决,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一些纠纷不能提交仲裁,因而,使仲裁制度与客观现实的发展极不协调。“从企业的角度看,扩大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支持更多的企业选择仲裁解决商业纠纷,从总体上对企业是有利的。”

调研中,调研组也发现,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一方面,一般民商事仲裁以外涌现出投资仲裁、体育仲裁、反垄断纠纷仲裁等新的仲裁类型,亟须仲裁法修订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仲裁机构为扩大案源,也希望能进一步扩大仲裁受案范围,从而在行政协议纠纷、医疗纠纷、家事纠纷等更多领域提供仲裁服务。

“新经济新业态下的新类型纠纷,以及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无法纳入仲裁范围,影响了仲裁解纷效能的发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室主任姜平表示,如果因为立法的原因而使当事人无法将纠纷提交仲裁,不仅会使客观现实秩序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且仲裁制度的优势也难以发挥。因此,为了仲裁制度的长远发展,应当既允许包括证券期货、知识产权以及数据交易、碳交易等新类型纠纷的可仲裁,也要支持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进行仲裁,为相关行业仲裁的发展提供支持。但也有委员建议,仲裁法调整范围应当以传统商事纠纷为主,对于其他新型纠纷应当在做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审慎把握。

据了解,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0月成立上海知识产权仲裁院,是全国第一家专业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院,近三年共办理知识产权仲裁案件700多件,涉案金额人民币近百亿元。

“扩大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张水波表示,仲裁作为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解决方式,应当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仲裁中来,让越来越多的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从而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另外,在仲裁充分发展的情况下,纠纷主体可以从仲裁机构和法院中选择其一,作为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很多仲裁员的名声比较好,社会地位也较高,其裁决也更容易使当事人信服。

“仲裁员的整体素质往往象征着该机构的仲裁水平。”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熊水龙表示,仲裁员的中立性、公正性及业务能力对合理公正解决争议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改进我国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保障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据了解,发达国家仲裁机构普遍在其仲裁规则中直接要求仲裁员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在绝大多数场合下严格执行这一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许多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在制度方面仍有许多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建议完善仲裁员名册制度,允许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仲裁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局长王子豪表示,应完善仲裁员披露和回避制度,增加仲裁员披露义务,并把披露和回避制度相衔接,进一步规范仲裁员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表示,除立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条件外,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和仲裁机构的发展水平不一,难以形成统一的仲裁员素质培养标准,加强对仲裁员队伍的监督势在必行。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天津市委会副主委郭景平则建议,借鉴吸收域外成功的经验,并与中国经验相结合,建立完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仲裁员准入及管理制度,让仲裁员队伍逐渐成为我国仲裁事业的核心和中坚力量。

立足中国实际 对标国际先进

推动仲裁程序守正创新

国际仲裁权威研究机构英国玛丽女王大学和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日前共同发布的一份年度调查显示,2021年中,受全球疫情、仲裁发展等影响,仲裁再次成为最受欢迎的跨境争议解决方式。这份调查还列出了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大中华区有三地上榜:香港、北京和上海。此外还有部分受访者将深圳选为他们心仪的仲裁地。

积极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是当前中央确立的仲裁工作发展方向之一。如何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树立中国仲裁品牌,已成为北京、上海、深圳等地进行政策研究的重要内容。

“想要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关键是要让更多的境外当事人和境外律师愿意接受以中国为仲裁地、让世界上几家排名前几位的商事仲裁机构在中国设立业务机构。”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这是判断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是否是国际仲裁中心的两项指标。“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概念,导致中国法院对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内设立的业务机构的司法监督空缺,需要予以补强。”他建议,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引入仲裁地概念。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体育部副部长王艳霞表示,仲裁地并不是简单的地理位置,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引入仲裁地概念的意义不仅在于弥补现有立法不足,而且可以有效缓解我国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遇到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与‘仲裁地标准’的两难困境。”

“我国在判定一项仲裁裁决国籍时,采用的是‘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一准则,不仅与国际公认的标准不相符合,也在实践中导致出现众多混乱与矛盾。”全国政协委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煜宇表示,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准则,说明我国立法者将临时仲裁排除在外,这远远落后于当今世界仲裁事业的发展现状,限制了我国仲裁的进步。“确立仲裁地标准后,我国实践中因立法不明带来的长期混乱会得到有效缓解,且临时仲裁也将不再处于尴尬的地位。”

仲裁最早主要是以临时仲裁的方式出现,后来逐渐产生出机构仲裁。作为仲裁的“原初”形式,临时仲裁在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欧洲众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国际公约所认可。

与国际通常做法不同的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则是以机构仲裁为仲裁主体形式,临时仲裁在中国法域内缺乏实际应用的空间。尽管如此,近年来通过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探索,我国临时仲裁的制度发展已有显著突破,包括创设“三特仲裁”,即支持在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2017年还出台我国首部临时仲裁规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

“临时仲裁在开放性和灵活性方面较机构仲裁更为突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将使国内外当事人在解决争端时有更多自主权和选择余地,促进仲裁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成为国际纠纷仲裁解决优选之地。他建议,深入研究临时仲裁的制度,制定临时仲裁规则,允许北京等地开展先行先试,同时,相关配套程序、司法解释也应当抓紧起草,同步出台。

仲裁规则是商事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表示,我国仲裁规则的每一次修改,都要密切关注国际社会仲裁实践的最新动态,借鉴国际社会仲裁规则的最新发展,最大限度接近国际通行实践。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并不意味仲裁规则的一致性,所以各仲裁机构非常重视仲裁规则的修订,以期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仲裁规则的本土化并不抹杀仲裁规则的国际化,仲裁规则的本土化并不否定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国际化是趋势,本土化是在国际化前提下的变通。”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表示,当前,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面对疫情冲击,大力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维护公平有序的经贸秩序、营造互利共赢的贸易投资环境,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迫切需求。“仲裁法迎来大修,与国际规则融合显得更为重要。可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特色,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公信力。”

(文/图 记者 孙金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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