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斌:兴办城镇街道集体经济 完善居家养老模式

发布时间: 2022-04-11 09:57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丛斌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的老龄化结构更具复杂性。我国从轻度老龄化演变为深度、重度老龄化的进程体现出非常规性急剧推进的特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18%。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的同时还伴随患病率、残疾率提升等老年人口自身健康衰退,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疾病谱转化等综合因素导致的人口健康风险储量的增加。特殊的老龄化轨迹对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形成严峻挑战,首先面对的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本土化、规范化、实效化和科学化的挑战。

居家养老是我国养老的主要类型,是本土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自1999年我国迈入老龄化社会后,居家养老才逐渐开始概念化和实践探索。当前,我国居家养老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发展思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实操性运作模式和有力的政策制度支持,设施、人力、财力等投入不足。构建适合我国社会人口特征和经济发展特点的持续性居家养老模式,是有效应对老龄化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效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服务以及精神关爱服务等。

受传统文化和习惯的影响,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据有关调查,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90%,只有约10%的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此种情况下,国家如何把养老服务延伸到要求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满足他们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是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我国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数量在逐年递增。这部分人多数分散居住在各自家庭中,其养老不仅有生活照料、精神慰藉需求,更有医疗护理需求。

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制度不完善。居家养老属于第三产业,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出现了相关制度和职能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不够,无统一标准和规范。社会及民间力量加入城市居家养老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居家养老的核心设施由政府来建设是必要的,但居家养老的后期运行再交给政府,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政府父母似的全揽模式根本上限制了居家养老的后期良性发展。

2.居家养老配套的硬件设施短缺。可作为居家养老的场所极其有限,过去几年城镇规划未充分考虑到今天城市养老问题的突显,没有开辟适于开展城镇居家养老的固定场所。今天的房地产行业如日中天,城市地段可谓寸土寸金,能开发的居家养老场所只能少之又少,使得城市居家养老发展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和不足。与居家养老相配套的硬件设施的缺乏很难满足当今老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

3.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低。养老服务人员的组织管理、专业培训和社会教育等,都是保障社区居家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支撑。目前,从事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员大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缺乏居家养老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文化程度不高,整体素质偏低,组织涣散,很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居家养老需求。另外,服务项目也单一贫乏化,服务质量偏低,造成当前城镇居家养老市场的无序杂乱。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和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加强社会动员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根据这一要求,应将居家养老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做好老年人的事,老年人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服务群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兴办城市街道集体经济实体。充分调动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功能,兴办城市街道集体经济实体,专门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可以吸纳部分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管理人员以公职人员为主。

2.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明确政府在居家养老事业中的主体责任,鼓励民营企业踊跃加入城市居家养老的建设当中,到集体经济入股,解决全国范围内居家养老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3.制定标准,完善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尽早研究标准化居家养老模式项目的细节,健全相关服务人员专业培训学习、考核制度,提倡从事居家养老行业的服务人员业务考核,持证上岗,提高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服务的专业质量。

4.政府要加大投入居家养老的基础设施。政府部门在解决居家养老配套硬件设施短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应该高度重视城市养老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纳入城市建设的规划当中,无论在政策还是资金上都应给予城市养老足够的支持,配套必备的基础设施。

5.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治理职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对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借助集体经济的财力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党组织的话语权和领导力,为城镇社区的政治、文化、法治、社会服务建设等提供组织和经济保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将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托幼机构纳入集体经济业务范围,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有效监管下,有效解决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解除家长对被托幼儿安全的担心,为人口发展提供托幼保障。

人口老龄化同社会发展形影相随,具有与城镇化、工业化等同的重要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变量。老龄化社会综合治理的难度还在于老龄化的“长期存续”特征,将长久影响社会发展路径选择。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养老事业也是国之大者,涉及千家万户,不能完全市场化,更不能资本化,居家养老服务业不应是以盈利为主的经济实体。目前看,集体经济组织是最适合我国居家养老的法人组织。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以“强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老龄化社会治理的关键中介,着力提高养老资源的供需衔接效率、完善服务有序性,实现资源投入规模和体系建设秩序并重:管理层面,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系统,解决筹资和管理的科学性;结构层面,强化分类分层细致化治理,依据地区与群体差异化特征制定个性化养老服务清单和老龄化治理思路。

(作者系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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