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回应噪声污染突出问题,符合社会实际。同时,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延展噪声污染防治“空间”与“时间”,为民众生活“降噪”。
从“空间”上看,针对草案二审稿对机动车轰鸣“炸街”扰民等问题作出的针对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表示,从现实情况看,机动车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也是比较大的污染源,建议增加规定:“禁止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造成噪声污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卫小春关注到草案提出的静音车厢创建,指出高铁、动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也有很多社会噪声,草案二审稿可以在这一方面加以限制。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增加对争吵、动物吼叫、汽车防盗器鸣响、烧烤摊点等产生的噪声及噪声竞合排放的规定。“因为上述噪声虽未违反噪声排放标准,但仍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和影响。”
除了扩展噪声污染防治“空间”,参加分组审议的人员还就如何延长噪声污染防治的“时间”展开探讨,从源头治理、事后监管等方面保障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地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认为,夜间施工证明开具主体应明确为唯一部门。多头开具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推诿,也容易造成各家证明条件设置不一致,不利于环境的改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指出,在其他污染防治立法中,均要求对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估可以使条款的针对性更强,有利于相关法律之间保持衔接统一。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从明确噪声污染内涵、强化源头预防、厘清监督职责、加大惩处力度,草案二审稿体系更加完备,总体赞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