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就“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开展立法协商

发布时间: 2021-08-19 10:46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江迪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通过中介招聘的员工,流动性高,以我们企业为例,每个月一线生产员工的流动率超过10%,约100人,企业需支付相应的人工及招聘成本。”8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政协委员王蔚在江苏省政协举行的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上述说了亲身经历。

当天,江苏省政协围绕“制定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开展立法协商。13位省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毕业生代表在会场或视频连线发言。作为高科技制造企业一线创业经营者的王蔚便是其中之一。

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具有典型的公共服务属性,是促进就业的有效保障。王蔚注意到,目前实际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中,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去的人寥寥无几,线上公共招聘平台的运营也完全市场化。

“企业招工用人都要通过人力资源中介公司,几家大的中介公司通过自己的渠道笼聚了众多的待就业人员,使得企业根本没有渠道自主招工,只能去找中介公司,企业支出的员工费用没有完全落到员工身上。因此,建议政府整顿、规范人力资源中介市场,同时要更多地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与投入,充分发挥其招聘、用工、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营造公开、透明、稳定的就业与招工环境。”王蔚说。

目前,网约车、外卖员、直播等新业态,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江苏省社保部门曾统计,江苏新业态的就业贡献率在8.6%左右,就业占比达20%左右。同时,选择灵活就业的人数,还在不断增长。但在社会保障方面,这些新业态,与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很好地对接,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

“建议拟制定的《江苏就业促进条例》,在理念上更加包容一些,地方立法可以先行先试,完善不同业态的劳动保障,使江苏的就业市场更加具有活力。”江苏省政协委员,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爱蓓说。

陈爱蓓建议,江苏地方立法对灵活就业的范围,可以率先明确界定。推出适合这一人群的失业保险模式,打通灵活就业职业保障和城镇职工保险。对就业有困难的人员、离校2年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都可以给予社保补贴。调整过去“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思路,确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缴纳社会保险,将灵活就业亟待解决的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包含进来,从制度层面明确保险缴纳责任主体,对共享经济网络平台和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确定法律边界、统一法律标准,维护好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向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地出台了不同种类和层次的惠企政策,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江苏省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审计大学校长刘旺洪注意到:“但由于出台部门、层级、时间不同,政策存在碎片化、短期化、相互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建议立法草案增加加强就业促进政策的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各类政策落实,提高政策针对性和实际成效的有关规定。”

会上,江苏省副省长惠建林表示,江苏就业形势总体平稳,下一步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创新就业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各类政策协同联动,织密兜牢就业帮扶底线,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江苏省政协主席黄莉新表示,要坚持为民立法,积极回应群众期盼;突出就业优先,推动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创新工作机制,增强就业创业活力;强化政策支持,持续打造一流就业创业环境,为推动共同富裕、推进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