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钢委员: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 拓宽新基建融资渠道

发布时间: 2021-07-01 13:29:08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统筹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三五”以来,新基建明显提速,一系列重大工程开始实施,5G、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与社会各领域融合,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当前,新基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建设资金需求量巨大,而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不高,严重制约了新基建发展。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受限。一方面,财政收入形势严峻,另一方面,保民生、保运转的刚性支出增多,债务负担很重,一些传统基建补短板的资金缺口就比较大,难以安排更多的资金支持新基建。比如,湖南省“十三五”时期实施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313个,完成投资935亿元,其中,中央补贴40亿元,省级投资80亿元,市县投资100亿元,企业自筹200亿元,银行贷款515亿元。地方政府负债平均利率达到了5.3%~5.5%,每年要支付的利息就高达1320亿元,占全省预算收入的1/3,已难以承受。

二是投融资主体较为单一。新基建与老基建有很大不同,可以激发新的产业和市场需求,创造新的模式、产品和服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成为新基建的投资主体,而目前除了政府投资以外,主要是三大通信运营商和一些国有企业投资,民间投资较少,活力不足。

三是市场化投融资模式尚未健全。传统融资无法满足需求,直接融资主体较少,创新投融资工具应用不足。PPP模式有待规范和创新。新基建所需的长期低成本资金来源仍需扩展。比照高速公路、铁路融资模式吸引民间投资仍存在障碍。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与民间资本在新基建投资上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新基建项目及相关产业应用的信息传播不够,项目对接咨询不畅。以用户服务为中心的新基建全生命周期发展水平不高,对新基建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环节缺乏资金保障机制。

经过调研分析,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也有3个方面:首先,部分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增加了项目建设的不确定性;其次,项目建设存在实际困难,新基建属于新事物,缺乏相关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也制约了建设力度;再次,应用场景不足也导致了盈利模式的投资回报不确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受资金、技术和人才制约,通过新基建带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参与度不高、主动性不强,导致我国新基建应用基础薄弱,融合发展不够,限制了新基建的有效市场规模。

综上所述,在新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新基建规划建设必须适度超前,发挥基础性、前瞻性、引领性作用。同时,要大力培育行业应用市场,积极推进产业数字化,形成有规模、有效益、有影响力、有带动作用的项目,探索行业发展新途径、新模式,形成良好的新基建应用生态链。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增强地方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处理好债务增量与存量的关系;新增债务更多投入到新基建领域,发挥对经济增长与质量改善的撬动作用。存量债务要进一步调整结构。

二是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对于准经营或纯经营的新基建,要充分引入市场竞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做大做强工业互联网平台,通过平台与民间资本合作,推动新基建与产业市场化应用。加快推进在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新基建布局,打造新基建应用生态链,发挥先行示范作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允许民间资本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投入重大新基建项目。

三是开辟新的资金渠道。研究发行新基建长期债券,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新基建发展基金,着力推进新基建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吸引专业市场机构参与运营管理,提高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效率。同时,建立金融机构支持新基建的政策体系,在服务团队、审批流程、贷款规模、授信条件及融资利率等方面出台专项办法。

(作者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