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红:要避免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

发布时间: 2021-06-07 09:36:07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张原 李宁馨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要避免农村出嫁妇女土地权益“两头空”

记者 张原 李宁馨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陈中红调研后发现,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

“农村出嫁妇女土地待遇两头空现象要引起重视。”陈中红说,出嫁妇女在婆家属于新进人,在娘家因其出嫁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了“两头空”,即不分给土地及其权益;而农村妇女嫁非农村居民,户口无法迁出,在娘家不再享有村民待遇;出嫁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一家都无法享受到村民待遇。

陈中红了解到,离婚农村妇女的村民待遇也是两头空。如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村生活,娘家村拒绝其迁回户口,在婆家村也无法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虽然将户口迁回娘家村,但娘家村拒绝恢复其村民待遇;妇女离婚后仍旧在婆家村居住生活,但村委会不承认其是该村村民。若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承认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导致其中一人出现“两头空”。

“丧偶农村妇女的村民待遇也是很难保障的。”陈中红介绍说,育有子女的丧偶妇女部分能享受村民待遇,但没有子女的丧偶妇女就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有的妇女丧偶后再婚外村人,但仍在原村居住生活,户口未迁出,一般也很难享受村民待遇。

陈中红发现,不少地方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如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的分配方案或规定,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政策,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续期工作,要以此为契机,破解痼疾。”陈中红建议全国人大开展重点调研检查,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同时,对实践中乡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

同时,要由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农委、妇联、信访、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在涉及两个村集体组织相互推诿、扯皮问题上,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