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创新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29 08:52 | 来源: 检察日报 | 作者: 邱春艳 李钰之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原标题:创新检察履职,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如何把党中央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以更优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会上开宗明义:“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这不仅是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检察机关提出鲜明的司法政策: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这些政策要真正落地,后续工作应当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可以不付出成本、只付出很不相称的极低成本。如果这样,对所有严格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也无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这个大背景下,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

“企业之所以涉嫌违法犯罪,很多是因为企业治理出了问题。检察机关这项试点工作有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营造合规守法的市场环境”……座谈会上,试点单位代表介绍了试点工作情况,两位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实际谈了对企业合规经营的体会和经验。

刑事合规和相关司法改革问题也一直是刑事法学界的研究热点。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履职,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参加座谈会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合规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助推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检察办案中,有必要对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区分”“建议检察机关在关注企业单位犯罪的同时,进一步关注企业内部腐败问题,运用好检察建议,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化”“检察机关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注意与相关机构的协作与配合”……

“如何有效防治企业违法犯罪,促使企业通过依法合规经营,助推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对我们履职能力的一个考验,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具体体现。”张军听取大家的发言和意见建议后表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就要创造性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具体检察履职中,提高履职能力,创新履职方式。

对于如何继续推进试点工作,张军突出强调要“严格依法推进试点”——“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不捕、不诉的企业,可以敦促其作出合规承诺”“要把合规承诺与‘挂案’清理工作结合起来,给涉案企业一个明确的整改方向”“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要衔接好,督促涉案企业把合规承诺落实到位”。

对于部分试点单位探索的独立监管人制度,张军指出,“企业的合规承诺想要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包括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也可以包括工商联、企业协会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法院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据悉,最高检党组目前专题研究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新推进企业合规制度试点与对企业平等保护的有机衔接,成立了最高检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组。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任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杨春雷,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任副组长。

童建明主持座谈会,孙谦、杨春雷、万春出席会议。部分专家学者、企业代表,试点地区有关省级院、市级院代表,最高检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