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单,老家收货出现纠纷怎样起诉?

发布时间: 2020-11-17 09:33 | 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作者: 秦婧然 | 责任编辑: 李晶

北京市海淀区的小李趁着“双十一”在某俄货精品网店为家人购买了5000元的俄罗斯进口奶粉,收货地址为河北廊坊老家,店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商品详情交易页描述奶粉为俄罗斯进口。家人刚签收奶粉,小李听朋友说进口食品不能随便买,赶紧查了相关规定。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向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企业得先进行注册,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才能销售。小李买的奶粉的生产企业并不在注册名单之列,奶粉也没有经过检验检疫。小李遂将网店经营者和购物平台一并告到海淀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000元并按照货款金额10倍进行赔偿,购物平台与店铺承担连带责任。

小李可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吗?

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即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互联网检索信息并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奶粉收货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网店和购物平台住所地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此,小李这个案子应当由佛山市顺德区、杭州市余杭区,或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小李虽住在北京海淀区,但是海淀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如果小李的收货地址是自己的居所,本案也不是由海淀法院管辖,而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购物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络平台对涉案网店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小李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合格奶粉也已及时下架处理。由于购物平台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店铺经营者利用其平台销售违法食品而拒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购物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小李主张10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我国法律对进口食品有专门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经营者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网店经营者无法提供进口奶粉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法院认定小李买的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小李要求网店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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