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办法 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有了明确规定

发布时间: 2020-11-11 08:53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王聪 | 责任编辑: 张正朋

  人民政协报讯(记者 王聪 通讯员 师向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甘肃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退出机制,近日,甘肃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联合出台了《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省政协委员的退出方式、退出情形和退出程序。省政协委员的退出方式有三种,即辞去委员、责令辞去委员和撤销委员资格。其中,具有“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等4种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具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辞去委员;具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办法》规定,委员退出需按照“提出建议”“提交办理”“办理结果处置”等程序进行。

  《办法》同时对省政协委员暂停履职作出明确规定。对委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应及时与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沟通,需要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由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作出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暂停履职的委员经查不存在影响其履行委员职责行为或情形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作出的正式决定,由省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恢复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此外,《办法》还对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工作的协调机制作出规定。强调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政协办公厅与省纪检监察及司法机关等单位应加强沟通,规范有序做好省政协委员退出和暂停履职相关工作。建立各市(州)政协向省政协通报住当地省政协委员信息制度,各界别活动组向省政协通报委员信息制度;建立健全委员约谈制度,完善委员履职统计制度,加强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政协办公厅、省有关司法机关互通委员有关信息制度,任何一方掌握委员应退出或暂停履职的情况,都应及时相互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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