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影响深远的修改——政协委员谈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问题
新闻背景: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作出了大篇幅的修改,除了进一步规范借贷合同的效力等内容外,还有一个影响深远的修改,就是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该消息一经发布,就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以往社会上对民间借贷诟病很多,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呼声一直很高,不少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提案。本期我们邀请长期关注此事的委员们说说心里话。
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肠梗阻,体现了责任和担当
袁爱平(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这一司法政策的出台,是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久旱甘露,是建立统一市场的及时雨,定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首先,充分体现了最高法确保司法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回应经济社会现实的迫切需求的科学理念。近几年,社会对民间借贷诟病很多,民间借贷市场与银行间市场脱节、民间高利率、经济脱实向虚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最高法在积极、广泛调研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间法定利率挂钩,建立有机联系,使资金市场的价格信号统一传导,是科学立法原则在制定司法政策中的体现。
其次,充分体现了最高法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的民主精神,是民主立法原则在制定司法政策中的生动体现。2019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题为《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利率标准的建议》的提案,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将民间借贷的利率与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直接挂钩,允许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一定幅度浮动。二是增加民间借贷利率弹性,只设确认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定幅度的为无效的标准。其后,在长春召开的最高法特约监督员座谈会上,我又向周强院长提出要尽快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今年2月,我收到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征求意见稿。这正是协商民主制度的生动诠释。
其三,充分体现了最高法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高度负责精神。疫情加上美国对我国围堵、脱钩,中小微企业处境极其艰难,资金链条和高成本成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命线。国家提出了“六稳““六保”任务,这是事关民生全局的着力点。最高法及时清理、修改过去司法解释中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的肠梗阻,体现了最高法的责任和担当。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过高会直接推高企业的融资成本
孙太利(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市庆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过去有的影子银行及部分国企拿着从银行贷到的低利率资金,利用高利率的司法解释,获得4—6倍的利润空间,进行转贷“倒倒”。大量资金在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循环空转产生收益,助推了金融脱实向虚,危害实体经济发展。实践说明大部分民营企业承受不了如此高的利率,高利率不符合民营经济发展规律。过高的利率也直接推高了企业融资成本。
2018年,全国工商联对1300多家民营企业调查显示,净利润在5%以下的占36.09%,在5%~10%的占33.70%,另外有15.77%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微利加上亏损企业合计达85%以上。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过高,会直接推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另外,高利率的司法解释,使非法集资有了向民营企业放贷的空间。非法集资已成为吞噬资金的黑洞,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此次《规定》出台后,压缩了非法转贷、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空间,让企业能够真正把资金用在发展上,也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
希望司法部门能够继续对不适于我国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加以修改、完善,以强化金融法制建设,有效提升防控金融风险能力,推动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为匹配民法典,《规定》在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都作了修改
李春生(武汉市政协委员、一级律师、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结合我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98%和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平均利润率5.86%,我撰写的《建议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2%》一文刊发在8月4日的《人民政协报》上。建议从严把握法定利率,防止利用“违约金”“服务费”等各种名目变相突破。
此次《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我注意到,为匹配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在内容和文字表述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修改。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规定》贯彻了这一原则精神。首先,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其次,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后,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具体说来,对于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本金中预扣利息”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司法机关依法不予支持。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以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
《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
尽快修订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相关的法律文件,以保持司法裁判的标准和尺度统一
董振班(江苏省宿迁市政协常委、民进宿迁市委会副主委):《决定》发布后,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从原来的年利率24%调低到15%左右(今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降幅近40%。LPR自去年8月开始发布以来,呈不断下行趋势。如果LPR长期走低的话,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走低。这一修改既是对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贷”的细化落实,也是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的有力举措,对深受高利“盘剥”的中小企业是个重大利好。
在为最高法点赞的同时,笔者发现与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有不少。建议最高法能尽快进行梳理和修订,以保持司法裁判的标准和尺度统一。一是2017年8月,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从该条规定看,最高法和金融监管部门此前实际上已经将本来只规制民间借贷的《规定》中的利率上限24%,扩大适用于金融借款领域。此次下调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情况下,建议最高法和金融监管部门亦将金融借款相应利率上限予以下调。二是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即刑事司法中,认定非法放贷为“非法经营罪”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为标准之一。当时该意见规定的36%与《规定》相一致,建议该意见应及时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