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回应社会关切和委员呼声 出台举措缓解疫后经营者房租压力

发布时间: 2020-08-11 08:43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毛丽萍 | 责任编辑: 张正朋

  8月5日,记者从湖北省发改委获悉,由湖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等9家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7月30日印发出台。这是湖北省在前期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再制定的措施。《通知》也是湖北省相关部门对社会群众关切、委员建议呼声的回应和落实。

  疫情影响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存困难。在7月8日召开的湖北省政协“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月度协商会上,武昌区政协委员、武汉金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帅莉代表餐饮行业发言,她对复工复产以来,餐饮行业面临的困难,尤其是对前期省政府出台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效果不明显、政策难落实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制定政策一定要“实”、落实政策一定要“快”。

  会后第二天,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便与帅莉联系,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一起到困难较大的餐饮企业座谈调研,为形成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措施听取意见。

  《通知》提出,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再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鄂机构、国家部委直属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有关部门参照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适度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

  同时,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通知提出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转租、分租情形,各企业要通过与中间承租人加强沟通、签订合同等方式,积极协调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市场监督部门依法严格查处房屋租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知》对完善财税优惠政策提出,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减免租金1个月,可申请3个月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而在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方面,《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其实际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客户实际需要,积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为切实抓好政策措施落实,《通知》每项具体措施都采取分工责任制,强化协调联动,加强督促指导,扎实推动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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