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浙江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据悉,2014年6月,中国大运河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中国大运河中全线通航、至今仍在活化利用的省段之一,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下称大运河遗产)包含总长327公里的河道和13个世界遗产点。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该省将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区划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大运河遗产河道两岸各2000米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其中,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批报程序。缓冲区内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
据了解,针对擅自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工程建设等4项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为促进大运河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提出在不影响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大运河遗产利用应当延续大运河的航运、水利功能;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与大运河遗产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同时鼓励建设大运河文化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及考古遗址公园,依托沿线的名人故居、会馆商号、传统村落、工业遗址,做好遗产展示利用工作。
在优化大运河沿线产业布局方面,条例(草案)要求促进特色文化、历史经典、休闲农业、绿色航运、体育健身、创意设计等关联产业发展。鼓励遗产保护与科技融合,推动大运河遗产数字化应用,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大运河适宜河段发展旅游通航,根据大运河遗产保护要求,开发文化旅游精品线路,促进文化旅游融合。
此外,《条例(草案)》还将“中国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6月22日确定为浙江省“大运河遗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