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违法建设行为入刑 根治违建“顽疾” | 建言中国061

发布时间: 2020-07-22 15:18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编者按】多年来,城乡建设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十分重视违法建设问题,并且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但作用、效果有限,各种违法建设的存在仍然是城乡的“恶疾”、“顽疾”。如何根治“顽疾”?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台盟吉林省委主委孔令智表示,“治沉疴须用重典”,建议将违法建设行为入刑,以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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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中央常委、台盟吉林省委主委孔令智

提案全文:

关于违法建设行为入刑的建议

遵守城乡规划,集约节约用地是城乡建设的基本遵循。但是,各种违法建设的存在是城乡的“恶疾”、“顽疾”。“治沉疴须用重典”,建议将违法建设行为入刑,以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问题。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这为进一步制定、适用刑事法律预防和打击城乡规划领域犯罪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我们应将其落实。

一、违法建设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一)违法建设行为的刑法规制缺失

多年来,城乡建设管理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十分重视违法建设问题,并且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制止、拆除违建,但作用、效果有限,违法建设行为呈愈演愈烈之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些年的环境治理和大规模“拆违”,虽然效果明显,但代价太大,社会、政府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支付了高昂的成本,且没有从根源上消灭违法建设问题。

虽然在《建筑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城乡发展建设的法律条文中有对违法建设行为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刑法中有相对应的罪名,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但根据现行的刑法法律,却缺失违法建设行为的专项刑法规制,没有适合的罪名处罚该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对违法建设行为惩罚的不足。

历史和现实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对违法建设问题的治理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问题。刑法规制的惩罚和威慑缺位是违法建设“久治不愈”的重要原因。

(二)违法建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违法建设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平,影响城乡规划、阻碍城乡发展,浪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影响城市景观和对外影响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公信力,易引发邻里纠纷和安全隐患,挑战了法律权威,某种程度上给社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违法建设行为入刑有利于充分保护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符合刑事立法谦抑性原则。

二、违法建设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一)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各种各样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段时间以来,“最牛违建”屡见报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经济时代刺痛了公众的敏感神经。

(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出于个人或集体的经济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通过大量破坏城乡规划的行为,获得(巨额)利益。实质上,凡是通过违法建设所获取的违法利益,与走私犯罪、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非法所得。既然我国建设相关的法律已经对诸如林木砍伐、矿产采伐、工程质量、建筑装修、土地利用等在刑法分则中有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那么在城乡规划领域,对违法建设行为入刑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符合世界刑事立法发展趋势。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惩治违法建设行为方面威慑力强,所以现在在我国的刑法中将严重违法建设行为规定为犯罪符合世界刑事立法发展趋势。

三、建议增设违法建设犯罪

综上所述,以“违法建设罪”惩治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行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违法建筑、根除违法建设,合理、合法、有序、健康地建设、管理好城乡,才能让城乡成为人们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有力依托。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违法建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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