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即将于今年9月份举行的香港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是特别行政区制度运行中的大事,作为特区管治架构的主要组成部分,立法会承担着重要的宪制性职责。近日,在香港立法会候选人提名前夕,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和反对派政团“民主动力”串通组织所谓“初选”,以“公民投票”为幌子裹挟民意,为反对派参选协调造势。
香港中联办发言人表示,反对派少数团体和头面人物,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处心积虑,策动谋划,举行所谓“初选”,是对现行选举制度的严重挑衅,是对立法会选举公平公正的严重破坏,是对其他拟参选人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的严重损害。所谓“初选”还借机攫取大量市民个人信息和选民资料,涉嫌违反私隐条例。对这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我们表示高度关注和严厉谴责,坚定支持特区政府依法严肃处理。国务院港澳办也对反对派政团所谓“初选”表示了严厉谴责。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会长姚志胜通过中国网政协频道、议库平台撰文表示,特区政府要严肃跟进,尽快严查事件,严格执法,追究戴耀廷的法律责任,尽快斩断外部势力操纵立法会选举的黑手。
全文如下:
近日,戴耀廷之流就今年9月立法会选举为反对派举行所谓的“初选”。特首林郑月娥指出,香港的选举制度没有“初选”,不允许任何做法干扰立法会选举。港澳办和中联办严厉谴责反对派的非法“初选”破坏立法会选举公平,点名指戴耀廷进行违法活动有幕后指使,强调决不允许外部势力操控香港政治事务。中央和特区政府就违法“初选”表达了高度关注,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戴耀廷把这次“初选”及9月立法会选举工程定义为“夺权战役”,“初选”则是关乎其操控立法会选举、“揽炒香港”部署的重要一招:一方面,戴耀廷扬言,如果有人不遵从结果去参选,将是“政治自杀”和必然落败,这是对其他参选人的赤裸裸恐吓,企图通过“初选”将立法会候选人限制在几个指定人身上,垄断其派内的参选权利,实现其操控选举的目的;另一方面,整个“初选”过程已被揭发可以重复投票,结果主要是“港独”分子和“揽炒派”素人(突然参选就当选,毫无地区工作经验)入围,为“揽炒派”参选人上位大开方便之门,这显然是操弄民意的民主骗局。
戴耀廷在近年的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中,曾发动“雷动计划”、“风云计划”等配票行动,包括以“弃保”、“救兵”等名目诱导投票。今次“初选”不仅是过去这些计划借尸还魂之作,更违规直接取用选民登记册及收集市民个人资料,以掌控票源进行配票,影响立法会选举结果,其操控、干预选举行为比过去更明目张胆,肆无忌惮。
更为严重的是,整个“初选”就是一场图谋推翻特区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的大行动。戴耀廷以“初选”之名,计划通过操控选举争取“揽炒派”取得立法会过半数议席的目标,从而掌握立法会的控制权,达到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特区政府之目的。
立法会选举事务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确保选举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关系到香港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市民福祉。戴耀廷之流利用“初选”来操纵选举,误导选民在法定选举中的投票取向,严重损害其他拟参选人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已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戴耀廷之流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策动所谓“初选”,操控立法会选举,以掌控立法会多数议席、瘫痪立法会和特区政府为目标,显然已经触犯了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戴耀廷是“占中”发起人之一,是发动“港版颜色革命”的始作俑者,是外国和境外势力在香港的政治代理人。在香港国安法已经颁布实施的今天,他竟然公开挑战国安法,在外部势力的支持下,肆无忌惮地组织非法“初选”,图谋瘫痪立法会和特区政府。建议特区政府要严肃跟进,尽快严查事件,严格执法,追究戴耀廷的法律责任,斩断外部势力操纵立法会选举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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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