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英委员:建议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 细化“以教代刑”措施丨建言中国021

发布时间: 2020-05-24 16:3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宋柏霖

【编者按】“我国少年法庭制度改革历经30余年,少年法庭制度建设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制度呈现碎片化。”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区委会主委戴秀英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设置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下,存在“机构挂靠”情况,高级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很不完善。全国高级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肃、河南4省高院成立了独立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没有启动此项工作。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现实情况是,犯罪少年往往面临与成年犯罪者近乎相同的刑罚,缺乏“以教代刑”和“保护处分”的中间措施。

戴秀英带上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提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法规性文件,科学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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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宁夏区委会主委戴秀英

提案原文:

关于完善我国少年法庭制度的提案

我国少年法庭制度改革历经30余年,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改革发展缓慢滞后。

具体表现为:一是少年法庭制度建设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制度呈现碎片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的规定,但法院仍然依据普通刑事诉讼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少年最终还是面临与成年犯罪者近乎相同的刑罚,缺乏“以教代刑”和“保护处分”的中间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二是少年法庭机构设置不健全,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没有建立。目前全国四级法院虽然设立少年法庭2300多个,但合议庭占1000多个,很多法院少年法庭仍然设置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下,存在“机构挂靠”情况,高级法院以上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很不完善。全国高级法院中,只有北京、上海、甘肃、河南4省高院成立了独立少年法庭,其他高院尚没有启动此项工作。

三是少年法庭审判模式不统一,其受案范围和审判管理、制度机制等也不相同。有的少年法庭突破原来的受案范围,把部分与未成年人无关的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少年法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法院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把这项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工作做得更好。” 少年法庭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为此建议:

1、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制和专门机构设置的要求,2010年《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等也都有明确规定。设置独立的少年法庭,让少年司法从刑事司法中分离出来。这方面可以借鉴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12月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后,短短1年多内,就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全国全覆盖。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情况看,少年司法日常工作指导在研究室,案件审判指导分别在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办公厅、司法改革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也承担了一部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管理分散。少年法庭可整合各部门少年司法工作,有利于责任落实,减少跨部门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统一化和专业化。

2、科学合理确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加强少年司法全面保护,坚持发展少年综合审判模式,把家事审判案件并入其中,改变当前少年审判受理案件数量不足局面。把未成年人四种类型的罪错行为全部纳入少年法庭制度管辖的范围。一是虞犯行为,即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更加堕落,有严重犯罪之虞的行为,主张提前干预;二是违警行为,在我国主要是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三是触法行为,也就是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四是刑事犯罪行为,借鉴大多数国家把“先议权”交给法院的经验做法,罪错案件统一由少年法庭进行“先议”,法院“先议”遵循的是“保护优先”原则,只有极少数最为恶劣的、行为太严重的案件被逆送给检察院向刑事法院起诉。法院先议的结果是,绝大多数罪错案件都会被留在少年司法体系中,作为保护案件进行处理,用保护处分替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