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发布时间: 2020-03-13 08:56:22 | 来源: 新华网 | 作者: 陈菲 | 责任编辑: 张正朋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陈菲)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口罩、防护服以及相关原材料成为紧俏物资。据了解,全国已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如何依法打击这类违法行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类违法行为中,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依法查处。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依法打击。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并根据情形相应规定了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具体情形、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并予以从重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疫情发生后,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强调,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地方、各部门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打击这类违法行为。一是要及时精准打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准确认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并予以及时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是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要充分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依法从重惩处。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创新执法方式,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对于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深刻认识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这类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相应法律责任。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要坚决依法查处这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防疫物资充分供给、有序流通,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创造并维护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