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治理题”

发布时间: 2020-03-11 09:48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孙金诚 | 责任编辑: 宋柏霖

“健全的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需要法制、体制和机制的支撑,其中法制具有保障性、关键性和基础性作用。对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这面镜子,我们应有针对性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法律体系,既要突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问题,又要考虑长远谋划安排,做到标本兼治。”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侨联主席刘以勤建议,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适应突发性传染病防控需求。

刘以勤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她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序列中增加“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条文中其余部分参照。

另外,第38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她建议,增加对于通报时限的要求,同时,将“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修改为“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须及时、准确。”

与刘以勤的观点相似,江苏省政协常委、民革江苏省委会副主委叶美兰也认为,应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

在她看来,目前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对预警权限管辖、预警时间要求均有不足,对如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一个更快捷的预警机制显得滞后。叶美兰建议,完善公共卫生预警机制,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一个层次更少更快捷的数据预警体系,并对预警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专业人士发布信息的评估机制,作为专业人士的医生发布的信息属于何种内容,是否违法违规等裁定,涉及公共卫生应急的,应有更高层级专业力量予以评估。

“每当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大量的医护工作者都会被派往一线进行各类救护恢复工作。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对医护人员参与应对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履职的保障严重不足。”全国人大代表、济南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刘英才表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至今未明确参与应对疫情医护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津贴标准,以及相关标准是否逐年增长。造成疫情过后,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或者是不兑现当时的承诺,或者是给予的津贴、补助等缩水。

“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保障,解除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可以持续健康、心无旁骛投入战胜疫情斗争。”她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的参照规定和给予表彰、奖励和津贴的标准;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承运和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