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樵:完善对涉疫人员管控工作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 2020-02-17 09:02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李培刚

编者按:在举国上下共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时,2月12日上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召开“凝聚依法防控共识,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座谈会,会议由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主持。与会委员围绕如何依法防控、如何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如何形成社会共治等话题,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积极建言,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补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短板和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建议,完善对涉疫人员管控工作的法治保障。

做好涉疫人员的管控工作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环节。管控工作,说到底就是对涉疫人员衣食住行、人际社会活动等基本权利的限制,包括对关联家庭、社区、企业、单位、聚集群体的管控约束。但大多数现行法律只能调整正常时期的社会关系,面临这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疫情,如何限制,限制哪些权利,管控到什么程度,谁来定夺,怎么授权,行政执法该有哪些突破,司法政策又应该做哪些应变等,都必须马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防控的重要指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加以解决。为此建议:

一、临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控措施,填补法律制度的供给缺陷

依照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精神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原则,即使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政府采取的任何管控措施也应当有法可依。如果无法可依,不仅会妨碍政府采取具有执行力的管控措施,影响管控实效,而且会诱发不当或者不法乃至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低级红”现象,弄巧成拙,酿成恶果。前期出现一些基层村镇挖断道路、划线为界,不准车人越雷池一步,非本地户籍居民一概不得入内,逼得他人成为“高速盲流”、“有家难归”等无序乱象,其根源恰在于应急管控措施的无法可依。

当下,全国各地疫情错综复杂,恢复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产生的矛盾,东西南北不相同,省情县情不相似。要做到科学有序防控、精准施策,不宜依赖“一刀切”式授权的全国性立法,何况修法程序繁琐,远水难救近火。藉此,建议相关省市区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等地方立法形式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等涉疫人员管控方面,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包括划定疫区、风险区以及等级范围,因地施策等。把权力下放到设区市或者县(区),既能把握好对涉疫人员权利限制的原则和边界,又能照顾到地方疫情的特殊性和防控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同时,使公民清楚地认识到党委和政府在依法防控工作中也是在实施依法行政的职责,而不是一时兴起或者朝令夕改的随意性行为。

二、在复工复产时期用重典,调整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政策

疫情防控是一场人民战争,依法防控离不开全民守法。但目前的问题是,不少公民还没有认识到非常时期涉疫人员抗拒防控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仍视同为正常时期行为。譬如,疑似病人在隔离时期参加会议,在平时是抱病工作的先进典型,但如果今天一意孤行,一旦被确诊并感染他人,就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社区居民在平时进出自由,但在严格管控后明知故犯强行“闯关”,就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而被处以刑罚。如果这些错误认知不纠正,一些人可能会成为妨害疫情防控的不法分子。特别在恢复社会生产和人口流动后,一旦涉疫人员的防控工作没做好,就可能使疫情卷土重来,局面难以收拾。但要在短时内解决防控意识淡薄的社会问题,除了宣传教育,还必须秉持在非常时期用重典的治理观念,调整对妨害涉疫人员管控行为的执法司法政策,加大依法打击相应违法犯罪力度,通过公开发布案例,起到立竿见影的法治教育和引导作用。

具体而言,其一,严格把握构罪标准,宁严勿宽。对符合入罪条件的不准以“情节显著轻微”作无罪处理,一般也不能以“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降格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之所以从严,就是要通过真实的案例迅速扭转部分公民对疫情的错误认知,促进其全面守法,让他们充分理解、支持、配合对涉疫人员的防控工作,确保控制、切断传染源。其二,集中司法资源从快办案,求准求实。充分运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在把准案件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不因求精而拖沓。突出案件实体标准,尽早结案,做成案例公开发布,充分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其三,在科处刑罚上要宽严相济,重在感化教育。抗拒防控的涉疫人员在主观恶性上不同于正常时期的违法犯罪,之所以加大打击力度,首先是着眼于确保防控疫情取得实效,对事重于对人。随着疫情的结束,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相应减轻。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重定性、轻处罚,在实体处罚上宁轻勿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