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燕: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 2019-12-10 09:27:52 | 来源: 人民政协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潘晓燕:生态补偿条例立法建议

从近十年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上看,数量巨大的现实并没有彻底改变。虽然已有许多政策措施,但由于没能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修复补偿问题,即使一些地方的保护与发展关系得到协调,也还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影响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生态补偿制度不统一、不健全;三是现有制度和规定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惩罚力度太轻;四是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所需资金严重不足。

二、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生态补偿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合理、权责一致,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原则。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是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加重在生态修复上的赔偿。进一步明确区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的监管主体。

三是明确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标准,做到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完善生态补偿监督管理、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设立生态补偿基金,将其写入法规。对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环境税进行立法保障,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收取的上述税费中按多少比例划入生态补偿基金账户,作为基金资产,专款专用。

五是鼓励多元化的补偿制度和补偿活动。明确生态补偿区域的范围。明确生态补偿区域划定的标准、补偿标准、获得补偿主体范围等。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管、审批、公示、发放、使用流程。明确违规的处罚标准。

六是确立强制性的环境修复补偿制度。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补偿机制、投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