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选编|二胎,有能力生没能力带咋办?陈工: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亟需普及

发布时间: 2019-11-05 09:30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卢佳静

背景

全面二胎政策自2015年开始实施,但其对出生率的影响却并未像此前预期的那般可观。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比2016年公布的1786万少了63万,下降了3.5%。“有能力生,没精力带”的难题是许多适龄家长在二胎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对此,北京市政协委员陈工提出的关于 “促进0-3岁‘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托幼机构建设”的提案,建议发挥政府主导与监管作用,制定托幼管理办法与教学标准,增强社区、单位托幼、以及配套保险的建设,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托育行业,设立民间相关协会,检查监督指导托幼机构,对接高职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人才。

托幼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托幼模式逐步瓦解,幼儿入托率很低

其实早在建国初期,为解放妇女生产力,培育我国未来优秀人才,人民政府已通过相关规定,初步奠定了0-3岁托幼事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制度框架。其中1956年发布的《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更是将0-3岁的托幼管理部门加以明确。该通知中写道:凡收托3岁以下儿童的机构称托儿所,归卫生部门领导,凡收托3岁以上儿童的机构称幼儿园,由教育部门领导。

但此后,随着政府管理机构改革以及经济改革的深入,原本依附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托幼模式逐步瓦解,0-3岁托幼市场规模逐步缩减。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城市3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不到10%,而发达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在25%-55%之间。在北京,幼儿半岁之前一般都由母亲看护,因为在产假内,而后的两年半幼儿园不收,而母亲却该上班了。较低的托育比例,使得目前0-3岁的育儿模式演变为女性回归家庭,或家里老人隔代育儿。但由于新时期老年人观念意识的转变、延迟退休政策的逐步落地,以及老人身体状况等问题,隔代育儿的现象客观上也存在着下降的趋势;即使可以由老人帮着带孩子,也有一些育儿理念、方式方法等问题。

这些现状使得适龄孕育女性面临着事业与育儿的选择难题,使国家面临生育率放缓、人口资源战略难以实施等问题。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更是从1990的73%下滑到2016年的63%。

“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托幼观念亟需普及

我国目前0-3岁婴幼儿托幼比例较低,一方面是因为供给端的匮乏,另一方面也有需求端的不了解以及不信任。这其中不乏社科教育类专家认为3岁以下婴幼儿过早与母亲分离,会产生分离焦虑,并进而影响其身心发育。因此,应以如何能使小孩成长为合格人才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以如何能让祖国的后代更好的融入社会来分析这个问题;以如何能让适龄孕育女性在家庭和事业上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为子女树立更好的榜样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方面,应关注0-3岁幼儿前往托幼机构可能会带来的数小时的不安感和焦虑感,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了托幼对儿童的语言能力、创造才能、社交潜力带来的巨大提升;更不能忽视时下多数年轻有理想的适龄女性,在育儿与事业选择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

从幼儿的角度出发,0-3岁是人生发育的关键时期,是神经元形成的重要时刻,通过托幼“看护”加“早教”的模式,让孩子与众多宝宝一同成长、共同交流,将对其未来的学习潜能和生活习惯方面打下坚实的基础。有研究显示,在科学化的、高品质的托育机构得到良好照顾的宝宝,在专注力和独立性上,都比其他形式照顾的宝宝更胜一筹。而针对婴幼儿与母亲分离的焦虑,更是有诸多专家表明,一个温馨的家庭,再加上父母的正确引导,可以很大程度上的缓解子女每天数小时的分离不适。

从母亲的角度分析,多篇文献都明确表示过,一个在社会中有丰富阅历的母亲,更能为子女树立良好榜样。哈佛商学院教授凯瑟琳•麦吉恩就曾表示过,有自己事业的母亲,其行为榜样的力量将使儿女获得更大收益。

所以,“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托幼机构的扩张,可以让0-3岁的孩童得以茁壮成长,可以让适龄女性白天为事业理想奋斗,晚上回归家庭,见证孩子每一天的进步。

通过对比我国自建国以来关于0-3岁托幼的政策,以及国内外托幼产业的发展历程,从幼儿成长和适龄女性事业发展的需求出发,让托幼机构承担起“看护”以及“早教启蒙”的功能,让适龄女性能够工作家庭两不误,特针对“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的托幼机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

发挥政府主导与监管作用,制定托幼管理办法与教学标准

对社会而言,对0-3岁幼儿的投入是可以量化,是可以规划的,但是其回报潜能却是不可估量的。每个幼儿都有无限的潜力等待开发,而社会的未来,都是依靠着一代又一代的传承。所以政府为了社会将来的整体发展,对0-3岁托幼事业有着责无旁贷的责任。

对比其他发达国家政府,婴幼儿早期教育一直备受政府重视。诸多政府将托幼视为政府重要责任,在投入资金的同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比如英国,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形成了0-5岁儿童保育教育体系;再如美国,仅2008年的奥巴马政府,就投资了百亿美元,用于支持0-5岁早教。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进行大比例的补贴,但是面对越来越严重的0-3岁婴幼儿托幼问题,应继承发扬新中国初期的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发挥政府主导与监管作用,制定相应法规与标准。

一是建议由政府部门协调各方资源,建立健全管理运营体制,并支持社会资源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完善服务体系。2018年,上海地区已针对0-3岁托幼出台暂行办法,对选址要求、建筑面积、教师资质、工作人员数量以及食品安全等做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北京市可借鉴上海经验,形成一体化协同管理机制。

二是关于政策制定方面,建议由教育部门牵头,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配合,制定0-3岁托幼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并将托幼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此外,制定0-3岁托幼机构教学大纲,将托幼机构的教学课程加以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让托幼机构承担“看护”以及“早教启蒙”的职责。

三是规范0-3岁托幼机构运营,建议出台教师等级评估标准、监控以及安全防护装修标准、图像信息存储以及使用标准、以及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检测制度。此外,对托幼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降低其运营成本,从而为托幼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宽松条件。

增强社区、单位托幼、以及配套保险的建设

一是社区服务方面,建议社区内部组织开展0-3岁托幼服务,引入专业托幼育儿师,并根据社区具体情况可与社区医院、居委会协同发展,在托育的同时与医疗卫生以及社区安全防护相结合。

二是单位托幼方面,引导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开设0至3岁婴幼儿护理照料社会化服务。可结合企业自身的运营面积、人员数量以及组织架构合理安排日间全托、短期看护等托育方式。

此外,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核心,是祖国的未来,也是各类危险高发的群体,许多机构因畏惧不确定的风险而不敢涉足托育服务。基于这种不可抗力的风险,可引导保险公司开展托育相关系列保险,减轻托育机构的经办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托育行业

0-3岁“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的托幼行业是一个未开发、巨大的市场。民间资本有天然的敏感性,目前以营利为目的的托幼机构已经初具雏形。2015年创办的多乐小熊,目前已获得新东方千万元的投资,其教学内容模式主要以绘本阅读、音乐、游戏为主;纽诺教育获得了6500万元的A轮投资,并于每年逐步扩张托育门店数量,其教学理念主要是通过运动来促进0-3岁儿童大脑的发育。

在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托育行业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简化审批手续,鼓励那些有责任心、有担当的民间资本进入;另一方面也要进行严格及常态化的监管,不能让企业以赢利为主要目标,忽略托幼事业的社会性,对侵害幼儿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在引导民间资本的同时,政府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公办托幼机构,为收入不高的家庭提供服务,让这些家庭的父母可以放心去工作,让孩子可以得到更好的看护以及启蒙。

鼓励现有幼儿园进行托幼服务

幼儿园由各地区教育局管辖,入园年龄普遍限制在3周岁以上,其中有少部分幼儿园额外接收两岁半至三岁的孩子。近两年政府为了缓解入园难的问题,各地区普遍新增设了一定数量的幼儿园,可以根据现有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园内设托幼班,招收0-3岁的幼儿。

设立民间相关协会,检查监督指导托幼机构

政府部门要对托育机构进行严格常态化的监管和指导,但由于人员有限,机构众多,可能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建议设立市、区二级民间相关协会,检查监督指导托幼机构。尤其在北京,有大批高素质的退休人才,他们有爱心、有责任心、有担当。他们可以在所处区域协助政府进行常态化的监管和指导。

对接高职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人才

建议鼓励高职院校开设0-3岁托幼育儿专业,为托幼事业培养后备人才。畅通其毕业生到托幼机构工作渠道。提高托幼人员工资待遇,为幼儿教育提供可靠保障。除此之外,因托幼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为切实保护0-3岁儿童的身心健康,建议将托幼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教师评价、心理测评等数据留存,用于后续入职参考资料加以综合审核。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答复

陈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促进0-3岁‘看护加基础早教模式’托幼机构建设”的提案收悉,我们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发挥政府主导与监管作用,制定托幼管理办法与教学标准的建议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本市将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制,同时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构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体系。按照《意见》发展目标,2020年底前,本市将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关于增强社区、单位托幼以及配套保险的建议

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妇字〔2010〕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等系列通知要求,针对本市0-3岁儿童家庭早期保育,从政府示范引导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

根据《意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的基本原则,我市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同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

关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托育行业的建议

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助于激发托育行业活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按照《意见》要求,下一步本市将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关于鼓励现有幼儿园进行托育服务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口生育高峰到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尽管自2011 年以来,全市实施了多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整体而言全市幼儿园学位仍存在一定缺口。在幼儿园基本满足周边群众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意见》要求,我们将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关于设立民间相关协会检查监督指导托幼机构的建议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强化组织领导,并明确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针对该建议,我市将继续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加强儿童福利和保护领域组织的行业监管。

近年来,北京市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妇字〔2010〕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新家庭计划——家庭发展能力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4〕388号)要求,从2010年开始,针对本市0-3岁儿童家庭早期保育,从政府示范引导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包括建立了11个以社区为依托的、服务社区家庭的公益性社区儿童中心(儿童早期发展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点,本着政府主导、社会运营、社区家庭参与原则,充分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区、家庭、个人等多方资源,开展了针对准父母和0-3岁婴幼儿家庭的各类科学权威的孕期必修课、妇幼专家咨询指导以及为0-3岁婴幼儿提供的绘本借阅、儿童阅读推广、亲子课程和父母(看护人)培训的示范课程,并建立了统一微信公众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北京市社区儿童中心),为家长和准父母进行在线学习或预约课程。

关于对接高职院校培养学前教育人才的建议

我市将鼓励并支持相关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努力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最后,特别感谢您对我市3岁以下托育服务工作事业发展的关注,也衷心希望您继续为办好全市托育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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